夫出車禍外遇看護、妻離婚竟要付贍養費?律師:關鍵在「一方生活困難」
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無過失的一方陷入生活困難,纔有資格請求贍養費。 示意圖/ingimage
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讓丈夫失去了雙腿,也改變了兩人的婚姻走向。一對夫妻結婚多年,丈夫卻在車禍後與看護出軌,妻子憤而提出離婚。丈夫竟要求妻子給予贍養費,理由是自己無法工作、生活困難。
臺灣法律:現行法規要件嚴苛、未來可能修法
依臺灣現行法規,只有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無過失的一方陷入生活困難,纔有資格請求贍養費。
也就是說,如果離婚是因爲一方的過錯,例如外遇,則有過失之一方即使生活困難,也無法請求對方支付贍養費。
但2021年行政院通過修法草案,放寬請求的要件,未來若三讀通過,只要離婚導致一方生活陷入困難,即使是外遇者,也有機會請求贍養費。
大陸法律:不問過失、只問困難
依大陸民法典規定,離婚時若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有能力者應給予適當幫助。條文並未限制請求者是否有過失。
在本案中,丈夫雖然出軌,但因失去勞動能力而生活陷於困難,仍可依法向妻子請求經濟幫助。法院將以「是否遇有困難而需要幫助」爲核心判斷依據。
兩岸律師楊軒廷提醒:離婚贍養費的請求 兩岸規定差異大
當婚姻走到盡頭,經濟責任並不會隨着感情結束而一筆勾銷。離婚後的生活安排,尤其重要,贍養費是法律用來保障生活陷入困境的一方的重要機制。
特別是涉及兩岸婚姻的情況,制度差異更大,釐清規則,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權益。
*本文由《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授權轉載,原文章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