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30年薪水全給」0財產 妻有3房要離婚
▲律師認爲,在愛情甜蜜期、關係好的時候,就訂下協議,讓法律來服務你們。(示意圖/VCG)
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律師蘇家宏分享,一位55歲大哥結婚30年,爲當負責的好男人,每個月把辛苦賺來的薪水,原封不動交給太太管理,自己只留一點搭公車的零用錢,吃最簡單的便當;他以爲這是愛的表現,沒想到太太卻說要離婚,到了這一步,才發現自己名下資產是零,而太太名下卻有三棟房子。
蘇家宏在臉書說,當大哥想爭取財產時,太太冷冷地說,「錢是你心甘情願給我的,房子是我的名字,跟你一點關係也沒有。」
蘇家宏表示,這真的是一個好男人的悲劇嗎?難道毫無保留的信任錯了嗎?
1、管理不等於贈與,剩餘財產分配是最基本的權益
蘇家宏指出,把錢交給另一半管理,在法律上並不當然代表是「送給她」,雖然錢進了太太的帳戶,房子也登記在太太名下,這些資產通常會被視爲夫妻婚後共同努力的成果。
蘇家宏提到,既然房子是婚後累積的資產,即便登記在太太名下,先生依然有權利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假設這三棟房子經過鑑價後總值3000萬,而先生名下爲0,先生有機會向法院請求雙方差額的一半,也就是1500萬,這份權利是法律賦予婚姻中經濟弱勢一方的保障。
2、剩餘財產,要錢不要房
蘇家宏寫道,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是以金錢爲單位,堅持要「分其中一棟房子」或「分房產的一半持分」,並沒有太大的意義;如果真的想要房子,技術上,先請求分配「現金」,等到判決確定或進入調解程序時,再協商由對方將房子過戶來抵償這筆現金,程序走對了,權益纔可能拿得回來。
▼律師認爲,如果有籤「婚前協議」,或後來簽了「婚內協議」,這場悲劇其實可以避免。(示意圖/VCG)
3、婚前與婚後買房差很大
蘇家宏說,如果是婚前買房,原則上就是「各自所有」,誰的名字就是誰的,除非你有特別的協議,否則婚後很難主張要分這棟房子。
蘇家宏表示,如果是婚後買房,即便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通常會被視爲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的成果,離婚時另一方有權利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爭取房子價值的一半;所以若希望資產能共享,婚後投資置產是比較有保障的選擇 。
4、用婚前協議服務你的婚姻
蘇家宏指出,如果結婚前有籤「婚前協議」,或後來簽了「婚內協議」,這場悲劇其實是可以避免的;很多人不敢開口談錢,怕傷感情,但婚前協議其實是在服務你的婚姻、愛情與幸福。
蘇家宏說,婚前協議的價值在於溝通,溝通好之後再寫下來,才成爲了那份協議;在我們愛情的甜蜜期、關係好的時候,就把生活費誰出、房子登記誰名下、甚至是孩子姓氏等問題溝通清楚,訂下那個協議、訂下屬於你們婚姻的法律,讓法律來服務你們,而不是等到最後,只能自己屈就於法律。
蘇家宏提到,這位大哥是個好男人,但這件事告訴我們,沒有界線的愛有時會讓自己陷入險境,一個真正成熟的好男人,除了愛你的另一半,更要懂得守好你的法律陣線,讓界線保護你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