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租遇恐怖房東!擅闖房間「翻找洗衣籃」 女嚇到崩潰搬離

▲房東陳男趁房客邱女不在時,擅闖邱女房間翻找洗衣籃。(示意圖/記者鄺鬱庭攝)

記者莊智勝/臺北報導

臺北市一名邱姓女子控訴,她於112年8月起向房東陳男分租一間房間居住,未料113年6月某日,邱男卻趁她不在家時,未經同意擅闖她房間,並翻找洗衣籃,邱女爲此備感心理壓力、恐懼,還得另覓租屋處居住,生活大受影響,因此提告求償精神撫慰金11萬7000元。臺北地院法官審理後,判陳男賠償4萬5000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自112年8月份起,將其名下房屋的其中一間房間分租予邱女,但113年6月份,陳男卻在未經邱女允許下,趁她不在家時擅自進入其房間內,並在洗衣籃中翻找搜索。邱女得知後精神崩潰,從此不敢一個人居住,也害怕陳男會來找她,平常睡覺也睡不好,即便另覓租屋處搬離,但工作仍然大受影響,因此提告並求償精神撫慰金11萬7000元。

對此,陳男對於犯行不否認,但辯稱雖然他犯下「非法搜索罪」,但並未對邱女人身安全造成直接損害,且他身爲房東,是害怕該房間發生火災會影響所有住戶人身安全,一時失慮纔會翻動邱女私人物品,並非計劃犯罪,且他有表達與邱女達成和解之意願,認爲本件中並非不法侵害邱女人格法益而達重大情節之程度,因此邱女請求精神撫慰金並無依據,縱使判賠,邱女請求金額也應酌減。

北院法官審酌,本案刑法部分,陳男已遭依非法搜索罪判處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勘認情結爲真;且陳男也自承未經允許進入房間翻找洗衣籃,已侵害邱女權益,邱女自得請求陳男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法官審酌邱女精神痛苦、陳男收入及犯行細節等一切情狀,判陳男賠償精神撫慰金4萬5000元爲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