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40年恐「不認得」彼此 婚姻意義盡失!悲情女求離準了

分居40年可能「不認得」彼此,婚姻意義盡失!悲情婦求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與丈夫阿國(均化名)在1982年結婚,婚後因阿國的工作因素,後來依婷搬到北部生活,並育有一子。不料,2人感情逐漸不睦,常因生活瑣事起糾紛,小萱搬去與父親同住,後來再搬離與妹妹同住。不滿與阿國分居迄今近40年,期間2人無任何對話、見面或互動,已形同陌路,甚至可能不認得彼此,因此依法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表示,雙方並沒有任何修復夫妻情感、回覆婚姻共同生活的積極作爲,婚姻之意義盡失。而同居及互相扶助乃夫妻關係最重要之基礎,舍此則難期婚姻關係之穩定與健全。雙方分居已久,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

小萱指出,2人已無相互扶持,共同建立和諧家庭及共營夫妻生活之意願,依一般人生活經驗,難期再行修復而有共同繼續和諧生活之可能,婚姻確有重大破綻存在,顯然有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阿國僅具狀表示,對於小萱所提證據及事實並不爭執,同意與小萱離婚,請法院逕自判決即可。

法官考量,小萱自1988年搬離與阿國的住家後,雙方就未再共同生活,也毫無聯繫或互動,迄今已近40年,也都有離婚的意願,此與夫妻應共同生活、同甘共苦,共創幸福家庭生活之本質相悖。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離婚,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