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玻璃纖維充當回收物亂丟省3.3億 上櫃公司與廠商起訴求重刑

富喬公司將不可回收再利用費玻璃纖維假冒可回收廢玻璃,勾結下游廠商金振鴻等公司處理,藉此省下3億餘的廢棄物處理費用。新北地檢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罪起訴17人7公司。(資料照)

富喬公司將不可回收再利用廢玻璃纖維假冒可回收廢玻璃,勾結下游廠商金振鴻等公司處理,藉此省下3億餘的廢棄物處理費用。新北地檢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罪起訴17人7公司,並以對環境保護法規造成重大破壞等原因,建請法院量處富喬公司總務處經理蘇嘉信、金振鴻實際負責人沈佩如5年、4年徒刑。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吳姿穎指揮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新北市刑事警察大隊等單位調查,發現富喬公司因生產玻璃纖維紗產生可再利用、俗稱硬絲的「廢玻璃」,以及不可再利用、俗稱軟絲的「廢玻璃纖維」。

未料因處理軟絲需花費高額費用,蘇嘉信爲了節省費用,和金振鴻等公司簽約,將軟絲當成硬絲交給金振鴻等公司處理,再由金振鴻等公司將冒充硬絲的軟絲違法清運,以此方式省下3億3516萬元,金振鴻等公司則因此不法牟利4億7973萬元。

蘇嘉信2018年再利用富喬公司和下游廠商重新續約的機會,向金振鴻負責人沈佩如索取回扣,和沈約定好以每噸200元作爲回扣ㄝ應提高公司簽約價格,2022年回扣提高到每噸300元,蘇嘉信共從中收取644萬餘回扣。

檢方審酌蘇嘉信爲富喬公司經理人,卻爲圖減省處理廢棄物成本,與廠商勾結亂處理廢棄物,損及廢棄物監管制度外,也對環境保護法規造成重大破壞,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罪起訴17人7公司,並建請法院分別量處蘇、沈各5年、4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