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酒駕/拒酒測強制抽血耗時 警察怕麻煩

酒駕民衆可能選擇「拒測」逃避重罰,依規定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如有不能安全駕駛情形,警察得請示檢察官後強制抽血檢測,但過程耗時,基層員警工作繁重,爲免麻煩,實務上執行率並不高。警政署表示,以往並未統計相關採血檢測件數,將檢討執行狀況,要求特別留意拒測累犯,依既有程序確實辦理。

依警政署「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舉發駕駛拒測,有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如車行不穩、蛇行、語無倫次、口齒不清,應逮捕陳報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送醫強制抽血檢測血液酒精濃度後移送;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發現駕駛疑酒駕,如拒測或無法接受吐氣酒測,認有采血檢測必要,應報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

基層派出所長說,一般駕駛聽到拒測將開罰甚至抽血,多會配合吹氣酒測,但少數抵死不從,警察現場「盧半天」,還要通知偵查隊請示檢察官,深夜又聯繫不易,等拿到鑑定許可書再帶去醫院,曠日廢時,除非處理車禍,多數員警不願意採抽血。

警政署表示,將要求員警特別留意拒測累犯,發現疑酒駕卻拒測,如現場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應依作業程序逮捕並陳報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由醫療機構強制抽血。目前員警取締酒駕,以汽車爲例,取締嘉獎一支、移送嘉獎二支,抽血嘉獎三支,將研議是否提升。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拒測處十八萬元罰鍰,十年內第二次處卅六萬元,第三次以上按前次罰鍰金額加罰十八萬元。拒測經抽血移送,是否仍處罰拒測,警政署說,據法務部二○一三年函文,拒測與酒駕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並不同,分屬數行爲,應分別處罰,無「一行爲不二罰」原則之適用,駕駛勿心存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