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納稅人怎麼判定?移轉登記日期是關鍵

房市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民衆近來陸續收到房屋稅單,基隆市稅務局表示,2025年期房屋稅是以2025年2月28日爲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稅務機關依照房屋稅籍資料覈定,並按照房屋稅2.0規範來徵收。

舉例來說,小明(賣方)與小紫(買方)在2025年2月1日訂立房屋買賣契約,並在同年3月1日完成建物移轉登記,若到2025年2月28日,該房屋所有權仍登記在小明名下,則該年度的房屋稅仍由小明負責繳納。

如果在2025年2月28日當天完成建物移轉登記,且房屋所有權在當天已變更登記至小紫名下,那麼2025年期房屋稅將應由小紫繳納。

至於拍賣購得不動產,當房屋經由拍賣方式轉移所有權時,買受人會在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若該權利移轉證書發放日期在2月末日前,則房屋稅應由拍定人繳納;2月末日後發放,則由原所有權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