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成本 減除折讓款

房地產示意圖。記者朱曼寧/攝影

民衆買賣房屋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留意建商折讓款處理方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衆入手不動產時,若建商折讓部分款項,後續出售、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記得如實將折讓款從取得成本中減除,以免構成虛列成本。

民衆向建設公司購買不動產,雙方常有協議,建商透過減除裝潢費、或客戶變更設計等,民衆可取得建商給予優惠的折讓款,但折讓款不會載明在原始買賣契約中,導致出售時容易忽略。

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陳先生(化名)2019年間向建商購入房地,當初建商給優惠,裝潢折讓款175萬元,後來於2023年間出售給餘小姐(化名),陳先生委由不知情的親友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並未考慮當時入手時的折讓款,直接以契約上的原始成本申報。

由於建商會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國稅局可以查到相關資料,陳先生在申報成本時,沒有將折讓款減除,導致成本墊高,國稅局因此剔除陳先生實際上沒有支付的175萬元折讓款,以適用稅率35%計算,補稅61.25萬元,並挨罰19.6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衆報繳房地合一稅時,依規定可列報成本包括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以及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之借款利息,或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兩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國稅局指出,買賣雙方訂定契約、辦理實價登錄後,建商如另依協議給與折讓款,會開立營業人銷貨「折讓證明單」給買受人,民衆若直接以買賣契約總價申報成本,會因未扣除折讓款致虛列成本,造成短漏報所得。

國稅局提醒,個人於房地交易過程中,如明知有折讓款未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自取得成本扣除,而有意短漏報所得者,經稽徵機關查獲,除發單補稅外,也將審酌違章情節裁處較重罰鍰。

若納稅人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應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計息,纔可適用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