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進學校捅人十餘刀一審獲刑五年六個月,檢察院抗訴
在大學校園公然捅刺女生十餘刀,因殺人未遂、具有坦白情節,行兇者獲刑五年六個月。檢察機關認爲量刑畸輕,提出抗訴。這是8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刑事抗訴典型案例中的一起。自2023年7月最高檢首次以刑事抗訴爲主題發佈指導性案例後,再次聚焦刑事抗訴工作。
法院審判:故意殺人未遂且有坦白情節,判處五年零六個月
案情顯示,出生於2001年的朱某某處於無業狀態,因感情問題對周某不滿,於2023年5月5日攜帶水果刀翻牆進入校內欲報復周某。當日18時50分許,朱某某尾隨周某與同學馬某某至行政樓前,從背後挾持周某並用水果刀抵住周某脖頸處,馬某某制止並準備奪刀時,朱某某持刀連續捅刺周某頸部、腰部等部位,辦公室內工作人員上前制止並呼叫學生到場幫忙、報警,民警到現場後將朱某某帶走。周某經搶救脫離生命危險,經鑑定屬重傷二級。
2023年8月15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4年10月30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考慮未遂和坦白情節,對其減輕處罰,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
檢察院抗訴: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十餘刀,量刑畸輕
2024年11月8日,登封市人民檢察院以量刑畸輕爲由,提出抗訴。同月29日,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支持抗訴。
在抗訴期間,鄭州市人民檢察院經復勘現場,對監控細節逐幀覈實,查明被告人在作案時對被害人有連續追刺行爲,共捅刺十餘刀,均集中於要害部位,且捅刺力度較大;補充詢問證人,查明被告人在現場多人勸說下,仍持續捅刺被害人。
此外,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對近年來當地故意殺人未遂案件的量刑情況作了彙總分析,爲本案量刑提供參考。
檢察院提出,被告人朱某某不能正確處理與被害人周某的感情問題,心懷不滿準備實施報復,提前購買刀具,翻牆潛入校園,尾隨尋找作案時機。從傷害部位、次數和力度看手段殘忍,殺害被害人的犯意堅決。
被害人傷情十分危急,送醫時已深度昏迷,若非在場人員制止和及時送醫救治,後果不堪設想。被害人案發後性格變化巨大,身心受到極大傷害。
被告人在大學校園內當衆對在校學生持刀行兇,嚴重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造成了教職員工、學生心理恐慌,社會影響惡劣,被害人親屬、學校師生均強烈要求從嚴處理。
檢察院認爲,被告人朱某某雖具有未遂和坦白情節,但綜合全案情節,不足以對其減輕處罰。
最高檢:在公共場所對弱勢羣體行兇的重大惡性案件依法從嚴從重懲治
2024年12月13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採納抗訴意見,以故意殺人罪改判朱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在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多次與被害人親屬及其代理人溝通聽取意見,注重做好被害人的救助幫扶工作。
最高檢指出,對於在公共場所,公然對學生、婦女、老幼等弱勢羣體或不特定多數人行兇,嚴重危害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惡性案件,要依法從嚴從重懲治。對於此類嚴重暴力犯罪存在未遂、自首、坦白等從輕量刑情節的,要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危害後果、社會影響等因素,從嚴把握從寬的幅度。
最高檢重大犯罪檢察廳廳長元明表示,被告人在公共場所大學校園,公然對大學生行兇致大學生重傷二級,是嚴重危害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惡性案件。對法院不當適用從輕量刑情節、量刑畸輕的,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最終被告人由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改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實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罰當其罪。
新京報記者 行海洋
編輯 張牽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