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重啟老舊核電廠 環團籲行政院提出覆議

核管法13日修正通過,賦予核電廠延役法源依據。圖/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5月13日三讀通過核管法第六條修正草案,主要放寬提出運轉執照換髮申請期限之規定,並且允許執照屆期之機組仍可申請換髮運轉執照。臺灣環保聯盟今發佈聲明,反對重啓老舊核電廠,呼籲行政院提出覆議。

該聲明表示,按照三讀版本,修正後條文第二項爲「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爲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髮執照,未依規定換髮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第三項爲「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覈同意換髮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

該聲明指出,藍白兩黨推出的14個版本都只是指向位於屏東的核三廠,但昨天修正動議的版本竟將已經除役的核一、核二廠都包括在內,昨日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寫的是爲「換髮運轉執照」,但實際目的是爲「再運轉或重啓」,但再運轉的難度不容小看。不是外界所以爲的修法就可以繼續運轉,關鍵還是在於滿足國人安全爲優先的核安。

該聲明表示,核三建廠時的設備壽期均以40年爲評估分析基準,如果要再運轉或重啓就必須重新進行整體安全檢測及評估分析。但目前關於再運轉或重啓的法源與配套是一片空白,加上核三廠反應爐及相關設備的智慧財產權均握在西屋手中,設備的材質內容均屬於西屋內部文件、分析資料的取得將是經營者辦理安全檢測及評估分析的障礙。

此外,新燃料棒的採購、設備盤點、核安會審查、設備更新、結構耐震提升、幹貯設施、環評審查等,在在都需要時間與成本投入,順利再運轉或重啓是藍白幫執政黨鋪好的「返核」道路。

該聲明強調,臺灣沒有發展核電的自然與社會條件,反對重啓老舊核電廠。呼籲行政院提出覆議,以表達維護人民安全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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