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德治相輔相成 定分止爭引領風尚
法治日報記者 劉歡
法治日報通訊員 蔡蕾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靈魂基石,蘊含着凝聚人心、匯聚民力的磅礴偉力。
近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全省範圍內精心遴選一批彰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典型案例予以發佈,旨在以點帶面,引領社會風尚,共築法治與道德相輔相成的和諧社會。《法治日報》記者從中選取部分案例進行解讀,以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價值導向作用,傳播真善美、傳遞正能量。
爲獲賠償掛牀住院
擴大損失自行承擔
李某於2021年5月某日駕駛小型越野車在路上行駛,與停放在路邊的輕便二輪摩托車及坐在車上的陳某發生碰撞,造成陳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受傷後先後4次住院治療,共住院801天。
事故發生前,李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陳某因與李某、某保險公司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遂訴至荊州市公安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60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案涉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不承擔責任,李某承擔全部責任,認定內容及結果客觀、公正,可以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雙方爭議焦點在陳某實際治療天數,陳某雖主張住院801天,但據住院病歷長期醫囑及體溫單顯示,其中434天無任何治療和用藥記錄,也無體溫記錄,屬於“掛空牀”住院,這期間產生的費用系陳某自行擴大損失,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之規定,該部分損失應由其自行負擔。後經依法覈定判決某保險公司、李某賠償陳某40餘萬元。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住院時間是衡量被侵權人損失的重要依據。“掛牀住院”又稱“假住院”,被侵權人往往利用舉證難、治療行爲難以分辨等,通過“掛牀住院”企圖獲得更多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營養費等賠償,這不僅人爲加重了侵權人的責任,也以欺詐形式牟取不當利益損害了社會風氣。本案中,法院認定陳某有434天無任何治療行爲,屬於典型的“掛牀住院”,對其主張的相關損失不予支持,通過司法裁判對“掛牀住院”行爲予以否定性評價,倡導誠實守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拾得失物應該返還
懸賞酬金亦當履行
周某系某小區保安,韓某系某村村民。2022年12月某天,周某在某小區清理消防垃圾時不慎將一枚黃金戒指丟失。因消防垃圾最後轉運至垃圾填埋場,周某前往該處尋找,並對外公開宣稱誰撿到戒指給予酬金2000元。同日,韓某在垃圾填埋場撿拾廢舊物品時撿到了周某遺失的戒指。雙方因酬金問題無法協商一致,周某報警,經民警協調無果,周某訴至宜昌市秭歸縣人民法院要求韓某返還戒指。韓某則提起反訴,要求周某支付2000元酬金。
法院經審理認爲,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韓某在撿拾垃圾過程中撿到周某遺失的戒指,應及時通知周某並返還戒指。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二款“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及第四百九十九條“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爲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爲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之規定,周某曾公開表示如有人撿到戒指並歸還將支付2000元酬金,具有懸賞廣告的性質。在韓某撿到戒指歸還時,周某應按照承諾支付報酬。承辦法官據此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梳理問題癥結,經過釋法說理,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韓某當庭返還周某戒指,周某當庭支付韓某懸賞報酬1500元。
本案中,法官通過釋法說理,使韓某明白“拾金索酬”不可取,更不能以未支付酬金爲由拒絕返還遺失物,周某作爲懸賞人也應信守承諾,積極引導當事人進行調解,最終實質性化解糾紛。拾金不昧是我國的傳統美德,誠實守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我們應弘揚優良傳統,共同構建和諧美好的社會環境。
遺囑自由也有限制
必留份額助老扶弱
李某與其前妻錢某婚後共生育3個女兒,錢某去世後,李某與原告張某再婚,共同生活十餘年,其間,李某一直由張某照顧生活起居。
2023年李某因病去世,留有個人房產一套。李某生前立下遺囑,該房屋由女兒李某某繼承。張某認爲,其作爲李某的配偶,享有法定繼承權,且其看護、照顧、扶養李某多年,現自己年老多病,無經濟來源又缺乏勞動能力,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適當多分。遂訴至潛江市人民法院,請求判決其對李某的遺產享有一半份額。
法院經審理認爲,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自行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遺囑雖然自由,但是也會受到一定限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本案中,李某雖有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但張某作爲法定繼承人,在遺囑生效、繼承開始時已年滿75週歲,既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李某在立遺囑時應爲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法院在充分尊重李某自書遺囑意願的基礎上,結合遺產價值、李某和張某共同生活時間、張某目前實際生活需要等情況,判決張某享有被繼承遺產份額價值爲39000元,該款項由李某某以所繼承案涉房產折價進行支付。
法官表示,“必留份制度”是我國民法典繼承編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對遺囑人遺囑自由的限制,本質是爲了保護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本案中,張某與李某相伴於人生的晚年,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張某對李某盡到了扶養和照顧義務。李某去世時,張某作爲法定繼承人既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雖然李某所立自書遺囑未爲其留有必要的遺產份額,但在遺產處理時應當爲其留下必要的遺產。本案准確適用“必留份制度”,既保護了年老又無生活來源的張某的合法權益,又尊重了李某在遺囑中指定李某某繼承案涉房產的遺願,實現了保護困難羣體和尊重遺囑自由的平衡,對弘揚中華民族扶弱助困的傳統美德、構建和諧文明家風具有重要意義。
僅退款變身零元購
有違誠信退貨解紛
代某通過某購物平臺在黃某經營的個人店鋪購買了價值100元的女式運動服套裝。代某簽收後,通過平臺告知黃某衣服尺碼不對。黃某協商重發貨物,代某在收到重發貨物後,再次提出衣物有污漬、顏色有誤差。黃某要求代某提供照片,但代某拒不提供並向平臺申請了“僅退款”,收到全額退款後貨物一直未退。黃某多次與代某協商處理退貨事宜,被代某拒絕。黃某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荊州市公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代某返還貨款100元並賠償維權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爲,消費者在享受“七天無理由退貨”便利的同時,也應嚴格依約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消費者無論是以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爲由解除合同還是行使“七天無理由退貨”解除合同,都應及時與經營者協商退款退貨。
本案中,代某作爲消費者利用平臺“僅退款”的規則變相“零元購”,商家黃某多次與其協商後仍拒絕退貨,其行爲不僅違反了合同約定,也有損誠信消費的網上購物環境。法院在受理該案後,承辦法官主動聯繫代某瞭解案件情況,並對其進行釋法說理。代某認識到自身行爲的不當之處,主動聯繫黃某協商退貨等事宜。最終雙方達成和解,黃某向法院申請撤訴,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承辦法官庭後指出,良好的電商生態環境需要三方共同維護,消費者購物時應依法誠信履約;商家則應誠信守法經營,如遭遇不合理的“僅退款”申請可向平臺申訴或通過法律手段維權;電商平臺更應積極承擔主體責任,不斷完善售後服務機制和規則體系,促使消費者和商家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四百九十九條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爲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爲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五十八條 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