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剝削被害人服務應擴及家庭 專家:應納入兒少保護案件處理

展翅協會副理事長李麗芬表示,依兒少權法第49條規定,所有兒少都被視爲保護對象,實務上處理髮生於家庭內的家暴工作,與兒少性剝削業務,會有不同服務內容及方式,但兒少無疑都應是兒少保護個案的一環。記者林琮恩/攝影

現行兒少性剝削被害人服務,被歸類與性侵害及家暴案件一併處理,而非納爲兒少保護案件。第一線社工人員指出,兒少性剝削被害人通常雖是遭遇家庭外人士剝削,但卻會因家人不理解,導致家庭關係分裂,需要親職修復。學者建議,這類個案應被列爲兒少保護案件處理,才能結構性探討兒少爲何遭遇憾事。

臺灣展翅協會處長陳怡瑾說,兒少性剝削個案服務主體,已不只有兒少本身,而是擴及家庭,進入數位時代,許多兒少在網路上遭人誘騙,家長知悉相關情況後,通常第一時間要求沒收手機,但兒少生活模式難以離開3C,容易因此引發衝突;此外,也有不少家長責怪孩子行爲,導致兒少自認做錯事纔會導致性影像被流傳,陷入自責內疚情境。

陳怡瑾表示,兒少性剝削案件被害人服務,除兒少本人以外,也應該把家長納入工作對象,調整服務語言,告訴家長兒少經歷誘拐,並非因爲「做錯事」,也不必關注兒少是否爲自願上傳影片或照片;社工同事常告訴兒少性剝削個案家長,就像家中遭小偷,要被責怪的是小偷而非自己沒把東西收好,兒少性剝削事件發生,不該責怪兒少,應追究加害人責任。

整合兒少及家人的服務模式,更接近兒少保護個案,而非性侵害被害人服務方式。東吳大學社工系主任廖美蓮表示,衛福部保護司目前共分四科,目前兒少性剝削個案被歸類於處理性侵害業務的第三科,而非兒少業務的第四科,第一科是負責預防宣導,第二科則負責成人保護案件,包括親密關係暴力、子女對父母施暴等案件。因應中央業務劃分,連帶讓不少地方政府家防中心比照分類。

廖美蓮建議,應將兒少性剝削個案迴歸兒少保護案件處理,因爲兒少爲未成年,本就應依兒少權法提供服務,且比照兒少個案服務,才能看到兒少被壓迫的結構性問題;在兒少性剝削條例修法時,民團及學者也大力倡議,「應把兒少性剝削被害人拉回兒童保護列車」,當時官方及立委均表示支持,不過,要改變政府行政架構是大工程,還需努力。

衛福部前次長、展翅協會副理事長李麗芬表示,依兒少權法第49條規定,所有兒少都被視爲保護對象,實務上處理髮生於家庭內的家暴工作,與兒少性剝削業務,會有不同服務內容及方式,但兒少無疑都應是兒少保護個案的一環,且兒少性剝削條例中,已有條文授權,相關福利事項,迴歸兒少圈法規定,社政體系講求專精,但只要有利兒少的資源,不同體系間都可彼此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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