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階連署需按「規定格式」辦理 中選會提醒一階未過不可偷跑二階
▲大罷免潮持續延燒,目前部分罷免案已進入二階段連署。(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由公民團體發起的大罷免潮持續延燒,從第一階段的提議過程就發生多種狀況。中選會今(19日)再度說明,尚未符合一階罷免案提議門檻者,不得先行自制罷免案二階格式並徵求未符合二階連署期間的連署,否則將觸法。另外,罷免案二階連署格式只能由選務機關發給,若未依選務機關所發之規定格式辦理者,選務機關依法則是不予以受理。
中選會表示,無論是罷免案一階提議、二階連署的查對,是各市縣政府戶政事務所依法查對並將查對結果併入各地選委會,查對結果再報請中選會審定。例如,查出「往生者連署」的主責機關是各地市縣政府戶政事務所,且基層公務同仁都是依法行政辦理選務查對工作的。
對於網傳各式造謠及其散佈,中選會重申,籲請有心人士切勿胡亂造謠或指稱選務機關不公,各市縣政府戶政事務所、各地選委會與中選會等選務機關,不分專任、兼職人員,每位裁判都是公正執法的,且法令標準也一致,並無差別待遇。
中選會指出,依據公職選罷法第79條規定,罷免案一階提議符合規定人數者,即函告提議領銜人自收到公函通知的次日起10日內,領取二階段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一定期間內徵求連署;未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者,視爲放棄提議。也就是說,二階連署格式的「是否領取」、「如何領取」等情都是有法律要件的。
另外,公職選罷法第80條又規定,二階連署期間的計算,是自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的次日起算;其中,立委、市縣長之罷免連署期間則爲60日,且二階連署人名冊應依選務機關發給的「規定格式」辦理後續二階連署及送件。
依此,若罷免案尚在一階提議的查對程序尚未符合規定人數者,自不得先行自制罷免案二階連署格式徵求連署,「罷免案二階連署格式只能由選務機關發給,既無從先行於中選會網站下載,亦不得於一階提議階段尚未符合規定人數前即先行自制甚或徵求連署」,若有此類先行自制二階連署格式徵求連署之行爲,則是違法行爲外,選務機關也不予受理。
中選會強調,罷免案一階提議的在被罷免人就職滿一年後,始得爲之,提議書部分任何擬擔任提議領銜人者,均可自行下載運用。但罷免案二階連署部分,其「規定格式」限於選務機關發給後,始得進行後續程序。
中選會說,尚未符合一階罷免案提議門檻之規定人數者,如先行自制罷免案二階格式並徵求未符合二階連署期間之連署,既是違法行爲,還可能會因爲有人檢舉或有人告發或可能有相關刑事責任必須承擔。
另外,未依選務機關所發給之二階連署規定格式辦理者,選務機關依法則是不予以受理,這也是法律所明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