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毒言語羞辱妻!南投夫挨告「人格侵害」 判賠逾205萬

丈夫阿強(化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長期以「詐騙集團」、「人渣」、「等着你被車撞死」等極度惡毒言語羞辱妻子阿芳(化名)。(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南投一起夫妻離婚後的財產與損害賠償訴訟,全案起因於丈夫阿強(化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長期以「詐騙集團」、「人渣」、「等着你被車撞死」等極度惡毒言語羞辱妻子阿芳(化名),法官認定已構成不法侵害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判賠10萬元精神慰撫金;加上代墊扶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總計逾205萬5762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強與阿芳於民國106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對雙胞胎子女。然阿強婚後屢以通訊軟體傳送不堪入目的訊息,包括「全家都是詐騙集團」、「騙錢的人渣」、「我等着你被車撞死」、「給臉不要臉」等語,持續對阿芳施加精神壓迫與言語暴力。

阿強雖辯稱是因妻子隱瞞婚前貸款、頻頻要求金援孃家,一時氣憤所致,並主張未達情節重大程度。但法官審酌對話紀錄截圖後認爲,阿強所言已屬極度惡毒的詛咒與人身攻擊,且非單一偶發事件,而是長期、持續性的精神侵害,加上阿芳當時因高齡產下雙胞胎、全職照料子女,經濟上高度仰賴阿強,長期處於恐懼與焦慮之中,所受精神痛苦甚深,因此認定情節重大,判賠10萬元。

此外,阿芳自112年11月起帶兩名子女返回孃家居住,至114年11月止共計25個月,期間阿強除曾於子女書包放置5000元外,未再支付任何扶養費。阿強雖主張妻子擅帶子女離家侵害其親權,拒絕返還代墊費用,但法官明確指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分居或親權行使受阻而免除,阿強不得以此對抗法定義務。

法院參考臺中市消費支出水準,並審酌兩造經濟能力後,認定每名子女每月所需扶養費以2萬元爲適當,阿強應負擔60%比例,合計應分攤60萬元。扣除阿強已支付的健保費、掛號費及學費共3萬0920元后,判決阿強應返還56萬9080元。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方面,法院以阿強提起離婚訴訟的112年11月10日爲基準日進行清算。阿芳婚後剩餘財產爲123萬5353元,阿強則爲400萬8716元,雙方差額達277萬3363元,阿芳依法請求半數即138萬6682元,獲法官全數准許。綜合計算,阿強應給付阿芳共計205萬5762元。

阿強雖抗辯其婚前擁有644萬餘元存款,購買土地的資金屬於婚前財產變形,且婚後家庭開銷均由他負擔,妻子貢獻度較低,主張應酌減分配額。但法官認爲,阿芳婚後高齡懷孕產下雙胞胎,並全職照料幼兒、操持家務,使丈夫得以專心投入農業經營,其家務與育兒貢獻不容抹煞,平均分配並無顯失公平,因此駁回阿強的酌減聲請。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