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起涉精神病患者暴力傷人案引關注,專家:建議對高風險羣體動態管控
孫天驕/法治日報
連日來,多起精神病患者犯下的刑事案件曝光在公衆視野中,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四川成都27歲女子在家門口被人持刀傷害致死案,法院於5月27日公告延期開庭審理。據公開報道,經鑑定,該案犯罪嫌疑人樑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對其違法行爲評定爲部分刑事責任能力。起訴書顯示,檢方認爲,雖然嫌疑人樑某某被認定爲精神異常,但其“無故滋擾他人並持刀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5月23日通報,2月26日,廣陽區發生一起持刀傷人刑事案件,致周某(女,24歲)死亡。此案中,犯罪嫌疑人謝某某(男,33歲)到案後行爲異常、言語混亂。經鑑定,犯罪嫌疑人謝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案發時無刑事責任能力。目前,警方已將犯罪嫌疑人謝某某依法送至精神病醫院監管治療。近日,被害人家屬向公安機關提出對謝某某重新鑑定的申請,公安機關已依照有關規定啓動重新鑑定程序。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5月20日晚,廣東深圳寶安區坪洲地鐵口,一名摩的男司機毆打一名女子,引發關注。5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發佈警情通報,該男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通報顯示,肇事男子曾確診精神分裂症。
在一些犯罪嫌疑人系精神病患者的惡性案件中,因精神鑑定等程序導致案件推進時間往往較長,以及最後可能會出現“精神病患者不負刑責或從輕處罰”的結果,讓不少民衆大呼“無法接受”,直言“精神疾病不應成爲免死金牌”。
針對精神病患者刑責相關規定、其監護人責任、對精神病患者的後續監管等公衆普遍關心的一系列問題,《法治日報》記者近日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謝澍和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劍波。
謝澍說,對於精神病患者刑事責任認定,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王劍波介紹,在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責任方面,對於間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或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犯罪,這兩種情況下,患者應負刑事責任,而監護人則可能要承擔因患者的犯罪行爲導致的民事賠償責任,此外,監護人還負有對精神病患者嚴加看管和醫療以及防止其再次危害社會的責任。總之,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雖然不需承擔刑事責任,但需對患者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除非監護人能證明已盡到監護職責,纔可能減輕其責任。
記者梳理相關規定發現,直接下定論“精神病患者不負刑責”顯然是片面的,但網上的一些言論表明,人們已經有了這種“刻板印象”。一些惡性案件中,公衆對精神病患者免刑責或輕刑責的結果有異議,認爲與社會樸素正義觀存在衝突。
在謝澍看來,事實上,法律嚴格規定了鑑定程序,而一些人往往僅關注結果,忽視“行爲時能力評估”這一核心標準,因而認爲“有病即免責”違背實質正義。“此衝突反映了法律專業化與樸素正義觀之間的張力。法律注重客觀醫學標準和程序正義,而公衆更關注結果平等與情感訴求。這種現象的解決需加強司法透明度,如公開鑑定理由;同時通過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向公衆解釋‘免責不等於放任’,強調強制醫療的防護功能。”
王劍波認爲,一方面,在一些重大惡性案件中,精神病患者犯罪的情節和危害後果往往較爲惡劣,社會公衆出於對被害人的同情心理,從情感上難以接受對精神病患者免刑責或輕刑責的認定結果,往往忽視了案件中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的具體情況。另一方面,少數自媒體爲了獲取流量關注,選擇在新聞事件報道中斷章取義,忽視報道案情的具體細節,並且不詳細解釋具體法律原理。導致社會公衆將關注點聚焦於“精神病患者不負刑責”的片面信息。
“公衆對精神病患者實施危害行爲卻免刑責或輕刑責結果不滿,反映出公衆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強烈追求,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責任需要依據法律綜合多方面因素進行具體認定,精神病患者由於疾病影響,其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與常人相比具有嚴重缺陷,因此應當根據其病情進行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刑法從法律人道主義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出發,對其刑事責任進行不同的規定並非對犯罪分子的放縱,而是出於平衡維護社會秩序和保護特殊羣體的綜合因素考量。因此,應當加強相關法律的宣傳,提升公衆對精神疾病和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以減少對相關案件的誤解。”王劍波說。
記者注意到,在精神病患者刑責問題上,網上還存在這樣的觀點——“如果知道其是精神病患者,爲何不進行相應管控”“精神病患者作案後,就算不判刑,也應該對其進行密集看護、監管,防止惡性事件再次發生”……
謝澍說,對被認定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我國採取“強制醫療程序”,由法院決定後在專門機構治療,直至人身危險性消除。此外,精神衛生法規定對危害社會的嚴重患者可實施非自願住院。
他進一步分析道,目前一些地方對精神病患者的管控措施確實存在一定侷限性:一是執行較爲鬆散:出院評估標準模糊,部分患者未徹底治癒即迴歸社會;二是對患者家庭監管的過度依賴,當家庭監護缺位時,社區監管體系薄弱、康復服務短缺,易導致再犯。
受訪專家認爲,從長遠看,我國應通過構建更科學、完善的法律體系來破解難題、迴應公衆期待。
謝澍說:“德國‘保安處分’制度通過對行爲人再犯罪的危險程度進行評估,確定是否要將其收容入精神病醫院,與我國強制醫療程序在處理方式上類似。這一過程的難點在於對精神病患者的綜合評估,既要保證對有再次實施危害行爲風險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管控,又要避免侵害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權益。針對這一難點,‘保安處分’的實施遵循兩個原則,可以爲我國評估精神病患者是否需要管控提供一定的參考:必要性原則要求只有適用‘保安處分’才能消除行爲人的危險;相當性原則要求‘保安處分’措施與行爲人業已實施的行爲與預期實施的行爲的嚴重性,以及其今後的人身危險程度相適應。”
他建議,一方面我國仍需完善相關法律規定,比如明確強制醫療程序的解除標準;另一方面,需要加強對精神病人的社會治理,比如建立精神病患者風險評估數據庫,對高風險羣體進行動態監控。通過完善法律細則、強化執行監督、推動社會共治,平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安全,彌合法律理性與公衆情感的鴻溝。
王劍波說:“一方面,在立法層面還應細化精神病患者刑事責任認定標準和程序,比如明確不同精神疾病類型和程度下的責任界定。另一方面,應通過立法加大精神衛生領域投入,增加強制醫療場所和專業人員,提高對實施危害行爲的精神病患者的治療和監管水平。”
本期編輯 邢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