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金田喬仔拒酒測還無照駕駛 怕賓士土地被查封...7萬秒繳清
▲屏東執行分署執行案件。(圖/屏東執行分署提供)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市一名男子因拒絕酒測遭吊銷駕照,5年內竟無照開車上路,被警方查獲裁罰3萬6千元,另積欠牌照稅4萬3千多元未繳。屏東執行分署調查發現,他名下擁多輛名車與多筆不動產,研判有能力繳款,前往住處張貼通知後,該男立即攜現金到分署一次繳清全部欠款。
這名男子開車拒絕接受酒測,導致駕照被吊銷,在吊銷駕駛執照期間,5年內該名男子還開車行駛於屏東市區,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查獲,認爲該名男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項、第3項規定予以舉發,被裁罰新臺幣3萬6千元。該名男子逾期未繳納罰鍰,經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於今(104)年6月移送屏東分署行政執行。分署發現該名男子尚欠114年度使用牌照稅,共計積欠4萬3千多元未繳。
同仁調查該名男子名下有多筆不動產,也有多輛名車,其中有一輛車齡爲5年內賓士車,研判該名男子應有能力繳納欠稅罰款,於是同仁備妥相關文件前去該名男子住居所現場查訪執行,雖未查獲車輛,但是同仁留下通知單請其到分署處理欠稅罰款事宜,該名男子看到通知單後打電話到分署瞭解原因,同仁仔細地跟他說明欠稅罰款情形,當日他即攜帶現金到分署繳清所有欠稅罰款。
無照違規駕駛已修法加重處罰,汽車駕駛人的駕照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最高可處2萬4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無照駕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一律重罰2萬4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如果,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會被吊銷駕照,因爲拒絕酒測被吊銷駕照期間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3項規定加罰1萬2千元罰鍰。
屏東分署表示,將持續堅決打擊無照駕駛等交通違規行爲,讓「依法駕駛、守法用路」成爲全民共識,以確保社會大衆的用路安全。屏東分署呼籲你我都是用路人,負有守護道路交通安全之責,切莫輕忽觸法,傷財又肇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