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房貸提前還款銀行應多算大賬
張智全
“提前還個房貸爲何還處處受限?”來自上海市楊浦區的張女士貸款買了套商品房,爲了減少利息支出,她養成了手上湊滿一兩萬元閒錢就提前還款的習慣。然而,最近她查詢某銀行房貸線上提前還款選項發現,一年最多提前還款的次數由之前的“5次”減少爲現在的“2次”。據公開報道,有不少房貸借款人都遭遇了類似情況:部分銀行突然收緊了線上房貸提前還款的金額和次數,還款預約時間也有一定程度延長。
從契約的角度講,房貸借款人與銀行簽訂了分期還款合同,借款人提前還款,屬於單方違約。銀行在雙方約定只能分期還款的情形下,對借款人提前還貸設置限制條件,合理合法。換言之,只要借款人與銀行達成了不得提前還貸的合意,銀行就有權拒絕其提前還款,借款人則應遵守契約精神,履行不提前還款的義務。
銀行之所以對已約定分期還款的借款人提前還款設置限制條件,主要是出於止損預期利益的考量。房貸金額巨大,是銀行的優質貸款資源,有着較爲穩定的預期利息收益。借款人提前還款,不僅會減少銀行的利息收入,還會影響銀行資金收益的安排。也正因此,不少銀行會在借貸合同中將借款人提前還款行爲設定爲違約情形,並約定相應的違約金或補償機制。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國對房貸提前還款尚未出臺國家層面的統一政策,且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條第一款“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規定,銀行一般不允許提前還款。除非雙方未就提前還款達成一致、借款人提前還款行爲不對銀行利益造成實際損害,銀行纔不能拒絕借款人提前還款的請求。
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銀行設置房貸借款人提前還款的限制條件,這樣的做法雖然無可厚非,但其可能會給借款人帶來的負面效應也應引起銀行重視。一些銀行給房貸借款人提前還款設置各種限制條件,深層原因在於其尚未完全擺脫零和博弈的經營理念,沒有學會算好借款人提前還款對自身更有利的長遠“大賬”。
房貸借款人提前還款,是誠信的表現。即使此舉會損失預期的利息收入,銀行也不應對其提前還款設置障礙,應從褒揚誠信、營造良好風尚、履行社會責任的角度出發,對借款人的提前還款行爲予以支持,而不是一概拒絕。
更重要的是,房貸借款人提前還款,有助於降低銀行貸款逾期不能收回的經營風險,避免借款人到期償還能力不足、加重銀行維權成本的被動局面出現。此外,借款人提前還款,還可以讓銀行將提前收回的資金貸給他人,加速資金流轉,支持資源配置和社會經濟建設,促進生產流轉。一旦借款人提前還款形成了良性循環,那麼銀行就能獲得更多更長遠的利益。鑑於此,相比於借款人提前還款造成的短期利益損失,銀行更應在比較之後作出理性選擇。
對此,銀行要切實摒棄零和博弈的經營理念,從平衡房貸借款人和自身利益、支持鼓勵誠信還款和降低經營風險的高度出發,自覺算好長遠發展的“大賬”,主動對借款人提前還款少設置或不設置條件。如此,銀行才能實現滿足借款人利益訴求和自身長遠發展的雙贏,進一步穩固其市場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