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節權益報你知!勞動部:依法應給假、給薪
勞動部28日表示,端午節(31日)爲國定假日,若該日爲勞僱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僱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僱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端午節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至於端午節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僱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
勞動部說明,114年端午節爲星期六,勞僱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爲工作日、週六爲休息日、週日爲例假的出勤模式,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當天性質即爲國定假日,若勞僱雙方約定於114年5月30日補假,會形成3天連假。
勞動部舉例,假設月薪爲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爲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5月30日(星期五)性質爲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5月31日(星期六)性質爲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6月1日(星期日)性質爲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僱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表示,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
勞動部指出,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爲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僱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勞動部重申,事業單位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時,相關口頭詢問或書表之製作,建議使勞工能夠充分表達意見爲佳,減少後續爭議的可能。
勞動部強調,114年端午節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僱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