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同天離婚秒嫁小王「速度比外送快」 綠帽警夫怒告前妻贏了
▲說好「短暫離婚」她竟秒嫁小王,北市員警婚後第15天心碎開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北市1名刑警與妻子結婚不到半個月,卻因妻子疑與王姓男子過從甚密爆發婚變。2人簽下和解書,約定離婚後3日內必須復婚,妻子也不得再與王男聯繫。不料當天離婚後,妻子竟立刻與王男登記結婚。刑警指控遭欺騙、精神受創求償20萬元。士林地院認定妻子以「短暫離婚」爲名使夫陷於錯誤,但強迫復婚條款無效,判賠10萬元。
判決指出,阿志與小玟於2024年8月下旬登記結婚。然而婚後不久,阿志便察覺小玟與王姓男子互動頻繁,親密程度已「逾越普通朋友」。雙方多次協調後,於同年9月10日簽下和解書,內容包括:小玟不得再與王男以任何通訊或見面方式聯繫,違者需支付10萬元精神撫慰金;若2人離婚,須在3日內重新登記結婚,違者亦須賠償10萬元。
阿志表示,他相信這份和解書象徵雙方願意修補關係、重新開始。然而讓他措手不及的是,2人簽完和解書後,同一天便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而小玟在完成離婚的同日,旋即與王男完成結婚登記。
阿志認爲,小玟以「短暫離婚」爲名,使他誤以爲兩人會依約復婚,卻反手另結新婚,構成詐術;此外,小玟過往因婚姻爭端發生數次情緒性事件並被通報,使其服務單位知悉相關負面訊息,讓他名譽與精神均受到影響,因此求償20 萬元。
小玟則辯稱,她是受到阿志恐嚇才結婚,並非出於自由意志;和解書內容限制她的意思自由,違反善良風俗,應屬無效。她在離婚後立即與王男結婚,是因擔憂事後被阿志要求依約復婚,並否認使用詐術使阿志離婚。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爲,和解書中「離婚後3日內必須復婚」的條款,確實牽涉個人結婚自由,違反善良風俗,無效;至於禁止與王男聯繫的條款,由於2人已在同日離婚,婚姻關係不復存在,條款效力自然終止,阿志不得再依此請求賠償。
然而,法院特別指出,小玟籤立和解書、與阿志離婚、再與王男結婚,3件事均在同日完成。此一行爲模式足以讓阿志誤信雙方會依約在3日內重新結婚,卻在當天即另行結婚,「其所爲難謂非屬詐欺」。
法官認爲,小玟確以虛假訊息使阿志在非真正意思下同意離婚,侵害婚姻中所保護的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阿志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綜合小玟的行爲方式、對阿志造成的情緒打擊等因素,法院認定阿志請求的20萬元中,以10萬元較爲適當;其餘部分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