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妻返大陸神隱 小六兒對社工說「這句話」 法官鼻酸判離

大陸籍妻子返鄉即不聞不問,臺灣丈夫訴請離婚,臺南地方法院判準。(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一名男子與大陸籍女子結婚後育有一子,沒想到大陸妻2023年10月竟拋夫棄子返回大陸不再返臺,對丈夫、兒子也不聞不問。丈夫訴請離婚,訪視社工詢問就讀小六的兒子對媽媽的想法時,兒子起初激動迴應「媽媽,是誰?我不認識」;待情緒穩定才說,「媽媽平常在家都躺在牀上滑手機」,對他的生活少有聞問,母子間少有感情交流。臺南地方法院除以雙方難以維持婚姻判準離婚外,還將兒子的親權判給父親。

丈夫主張,妻子爲大陸地區人民,雙方於2013年11月在大陸結婚,並於隔年1月28日在臺灣登記,雙方婚後育有1子。夫妻原在大陸生活,但他因需照顧年長父母及生涯規畫等因素,兩人於2014年帶着兒子返臺居住。

丈夫說,雙方婚後感情尚稱美滿,但妻子於2023年10月返回大陸後即不再返臺,並斷絕音訊,未與他同居,無夫妻之實,至今已分居多時,兒子全賴他單獨教養,妻子不聞不問且均未支付任何家庭生活費用,顯然惡意遺棄,請求法官判準離婚。

另外,因妻子長期置家庭於不顧,對未成年兒子也未盡扶養照顧之責,年幼的兒子都是他在照顧,他也有一定的經濟基礎,請求法官考慮兒子的最佳利益,兒子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應由他擔任。

由於妻子未出庭也未提出書狀答辯,法官認爲,妻子無故離家,導致丈夫沒有維繫婚姻意願提起離婚訴訟,堪認丈夫對於兩造婚姻已失去努力維護的慾望,雙方的情愛基礎已失,難以期待雙方可再追求幸福美滿的婚姻生活,已無強求雙方繼續維持夫妻名分的必要,加上妻子爲此案主要可歸責的一方,因此丈夫以雙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請求判決離婚,應予准許。

至於兒子的親權部分,法官依職權委託社工訪視時,發現丈夫每月約有9萬元的租金收入,加上兼職擔任外送員,整體經濟狀況屬寬裕,也與兒子關係緊密,祖父母雖已年邁,但仍可協助照顧。

當社工詢問兒子對媽媽的想法時,對方竟迴應「媽媽,是誰?我不認識」,父親在旁緩頰表示,因妻子離家後都無聯繫,因此兒子十分埋怨;當兒子情緒較爲穩定後則表示,媽媽平常在家都躺在牀上滑手機,對於他的生活少有聞問,因此母子間也少有情感交流,他希望維持目前的生活方式,與爸爸共同生活,無意願前往大陸與媽媽生活,也沒有意願再與媽媽聯繋。

法官認爲,妻子目前行方不明,無法提供兒子實際的教養,基於子女的最佳利益考量,兒子的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應由丈夫單獨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