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持霰彈槍被判1年 檢上訴後竟改判「無罪」理由曝

雲林丁姓男子被查獲持有已貫通金屬槍管的霰彈槍1支及非制式子彈、槍械零件等物,一審重判徒刑1年,併科罰金2萬元後,臺南高分院撤銷改判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雲林丁姓男子被彰化警方持搜索票在住處查獲已貫通金屬槍管的霰彈槍1支及非制式子彈、槍械零件等物,經送驗槍彈都沒有殺傷力,但仍被依非法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送辦。丁男雖辯稱,只是合法的模型槍,還寄送與扣案霰彈槍同一型號的合法模型槍到雲林地院要求鑑定,但法官仍重判徒刑1年,併科罰金2萬元。丁男及檢方不服均上訴,臺南高分院將扣案槍支及模型槍並送刑事局鑑定,認定2槍是同公司生產,據此撤銷改判無罪。檢方可上訴。

判決指出,丁男在露天拍賣網站販售各式模型槍及套件、零件,2022年7月彰化警方持雲林地院核發的搜索票,前往丁男位於雲林縣的住處搜索時,當場在住處頂樓屋頂,查獲已貫通金屬槍管的霰彈槍1支、霰彈槍子彈2顆、非制式子彈9顆、克拉克復進簧1支、彈簧1支。經送刑事局檢驗後,霰彈槍及子彈均無殺傷力,但因認定已貫通的金屬槍管爲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仍依法移送檢方偵結起訴。

訊中,丁男坦承持有槍彈,但否認未經許可非法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他還辯稱,扣案的槍支是2021年3、4月間在嘉義市火車站附近的「BCS武器空間」購買,店家說是合法空氣槍,他買來也沒有改造過。

丁男爲自證清白,偵查階段還寄送「槍內管零件」、「木塞」、「瓦斯彈」等物品給檢察官,又在雲林地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寄送與扣案霰彈槍同一型號的模型槍給法官,並要求鑑定。

不過,一審以相關物品與此案沒有關聯,並無調查必要,加上懷疑如果合法丁男爲何要藏放在屋頂隱密之處,以及扣案霰彈槍爲火藥式擊發裝置的槍枝,組裝在該霰彈槍內的金屬槍管已貫通,且可供置換於其他同型號具殺傷力的非制式獵槍使用,屬公告的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判刑1年,併科罰金2萬元。

丁男、雲檢均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將扣案霰彈槍及丁男寄送的同一型號模型槍並送刑事局檢驗,結果兩者型號相同,槍管均是金屬材質且已貫通,還可相互組裝在另支霰彈槍上,均屬公告的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二審還傳喚模型槍製造商出庭作證,當庭確認扣案槍支是該公司生產的玩具槍,並證明該槍至少已經生產20年,因屬低動能槍不需申請覈准,且警政署每年都會派員查驗,並沒有說過有任何疑慮,據此認爲檢察官提出的證據,無法說明合議庭認定丁男有罪,撤銷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