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證券被上交所書面警示 發生網絡安全事件未上報等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5日訊 上交所網站1月27日披露了關於對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書面警示的決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3號)。2024年8月20日至8月23日,上交所對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及相關業務管理情況實施了現場檢查。

經查,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交易及相關係統管理方面,存在應急預案執行不到位、發生網絡安全事件後未向上交所報告等問題;在客戶交易行爲管理方面,存在職責分工不合理、培訓制度不健全、拒絕接受客戶委託後未及時向上交所報告、監控指標閾值設置不合理、重點監控賬戶管理薄弱、重點監控證券風險提示不到位等問題;在融資融券業務管理方面,存在對投資者申報信息覈實和交易行爲前端覈查不到位等問題;在適當性管理方面,存在對投資者風險揭示不充分等問題。

上述行爲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第4.1.1條、第4.1.5條、第4.1.7條、第4.1.8條、第4.2.6條、第6.9條、第6.10條,《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會員交易及相關係統管理》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會員客戶交易行爲管理》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六十條,《關於優化融券交易和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相關安排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反映出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及相關業務內部管理存在漏洞、交易及相關係統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等問題。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第8.5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適用指引第4號—會員違規行爲監管》等相關規定,上交所決定採取以下監管措施:對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書面警示。

相關法規:

《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第4.1.1條:會員應當切實履行客戶交易行爲管理職責,按照“事前認識客戶,事中監控交易,事後報告異常”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客戶交易行爲管理制度,引導客戶合法合規地參與本所市場證券交易。

《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第4.1.5條:會員應當完善交易監測監控系統,設定相應的監測指標和預警參數,對客戶的交易行爲進行監測監控,識別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爲。

會員在監測監控中發現客戶涉嫌異常交易行爲的,應當及時分析。經判斷確認客戶交易行爲存在異常的,會員應當告知、提醒、警示客戶。對可能嚴重影響正常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爲或者涉嫌違法違規的交易行爲,會員應當根據與客戶的協議拒絕接受其委託,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對於客戶出現賬戶資產規模、交易金額異常放大等可疑情形的,會員應當及時覈查分析,發現涉嫌違法違規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第4.1.7條:會員應當按照本所要求明確交易監控重點,針對重點監控賬戶、重點監控證券、重點分支機構,採取針對性措施加強交易監測監控和管理。

《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第4.1.8條:會員應當妥善留存客戶交易行爲管理的各項記錄,定期彙總各分支機構的客戶管理臺賬和客戶異常交易情況。

《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第4.2.6條:會員向客戶提供產品或服務,應當向其詳細介紹產品或服務的相關信息,明確告知產品或服務的風險收益特徵,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和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並根據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與客戶簽署風險揭示書。

《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第6.9條:會員應當定期檢查交易及相關係統的安全性、穩定性,制定應急預案,並根據本所或者本所授權機構的要求,進行定期或者臨時應急演練。

《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第6.10條:會員的交易及相關係統出現重大故障或者其他因素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的,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第8.5條:會員違反本規則或本所其他相關規定的,本所可以視情況對會員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警示;

(三)監管談話;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本所採取前款第(二)至(五)項監管措施時,通報中國證監會及其相應派出機構。

《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會員交易及相關係統管理》第三十一條:會員應當建立交易及相關係統安全與應急管理的組織架構,制定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演練,具備完善的系統安全防護措施,根據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穩妥處置交易及相關係統安全事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會員交易及相關係統管理》第三十六條:會員交易及相關係統發生無法正常交易或其他影響正常交易的技術事故時,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業信息安全事件報告與調查處理辦法》的規定,立即報告本所,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本所提交書面報告。

以下爲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3號

關於對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書面警示的決定

當事人: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相關主體違規情況

2024年8月20日至8月2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及相關業務管理情況實施了現場檢查。經查,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交易及相關係統管理方面,存在應急預案執行不到位、發生網絡安全事件後未向本所報告等問題;在客戶交易行爲管理方面,存在職責分工不合理、培訓制度不健全、拒絕接受客戶委託後未及時向本所報告、監控指標閾值設置不合理、重點監控賬戶管理薄弱、重點監控證券風險提示不到位等問題;在融資融券業務管理方面,存在對投資者申報信息覈實和交易行爲前端覈查不到位等問題;在適當性管理方面,存在對投資者風險揭示不充分等問題。

二、責任認定及監管措施決定

上述行爲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第4.1.1條、第4.1.5條、第4.1.7條、第4.1.8條、第4.2.6條、第6.9條、第6.10條,《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會員交易及相關係統管理》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會員客戶交易行爲管理》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六十條,《關於優化融券交易和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相關安排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反映出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及相關業務內部管理存在漏洞、交易及相關係統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等問題。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第8.5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適用指引第4號—會員違規行爲監管》等相關規定,本所決定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對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書面警示。

你公司應當引以爲戒,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本所業務規則及相關行業規範的規定,進一步強化交易及相關業務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交易安全,保障交易及相關係統的安全穩定運行,維護證券市場正常交易秩序。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5年1月20日

(責任編輯:何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