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保薦存多項違規!深交所對中航證券書面警示

中新經緯5月24日電 23日,深交所網站發佈《關於對中航證券有限公司的監管函》(下稱《監管函》),因擔任項目保薦人存多項違規行爲,對中航證券有限公司採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監管函》稱,2022年9月28日,深交所受理了浙江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經查,中航證券有限公司(中航證券)在擔任項目保薦人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爲:

一是未充分關注並審慎覈查發行人存貨管理相關內部控制不規範情形,發表意見不準確。

深交所在審覈過程中就發行人存貨管理及覈算等情況進行了問詢。保薦人在審覈問詢回覆中稱,測試了銷售、採購流程等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運行有效性,抽查了相關支持性文件,並發表了“公司已建立較爲完備的存貨管理制度,制定了《存貨管理辦法》並有效實施”等肯定性意見。

發行人存貨管理存在部分銷售出庫單的創建及審覈不符合其《存貨管理制度》的要求,部分銷售出庫單與報關單及其他業務單據記錄的信息不匹配等內部控制不規範情形,審覈問詢回覆不準確。

保薦人未充分關注並審慎覈查前述發行人存貨管理相關內部控制不規範情形,相關覈查工作不到位,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且未督促發行人完整、準確披露。

二是未充分關注並審慎覈查發行人研發相關內部控制不規範情形,發表意見不準確。

在深交所審覈過程中,保薦人對發行人研發人員及研發投入進行了專項覈查,並發表明確意見稱“發行人研發相關內控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研發投入的歸集準確”“研發投入相關數據來源可驗證”等。

發行人報告期內多次調整、後補與研發相關的數據和單據,但未能提供合理說明。相關不規範行爲在首次申報審計截止日後仍在持續發生,發行人對研發相關內部控制的審覈問詢回覆與實際情況不符。此外,發行人申報文件中披露的2023年1月至6月研發費用中“其他費用”金額前後不一致。保薦人未充分覈查發行人研發相關的內部控制不規範、信息披露不準確情形,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且未督促發行人完整、準確披露。

發行人還存在認定的部分專職研發人員所屬部門爲非研發部門,部分研發領料的領用部門爲非研發部門等異常情形,保薦人未對此充分關注,相關覈查工作不到位。

三是資金流水覈查不到位。

保薦人對發行人及其關聯方等主體資金流水覈查不到位。一是未對發行人子公司部分賬戶執行覈查程序。二是對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資金流水覈查不到位,包括未充分覈查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滕芳萍報告期內購買大額理財產品和證券期貨產品的資金去向及其證券賬戶、期貨賬戶的交易情況,披露的部分資金用途與實際不符,未充分覈查實際控制人及其直系親屬與部分親友之間借款資金用途等情況。

四是對發行人與Certus集團交易等相關事項覈查不到位。

深交所在審覈過程中關注了發行人與Certus集團交易情況、汽車金屬零部件表面處理業務單位成本下降的原因、媒體質疑等情況,並要求保薦人對此進行覈查。保薦人對該審覈關注事項覈查不到位,存在未充分覈查媒體質疑的發行人向Certus集團銷售的運費貨值比等問題,以及有關發行人汽車金屬零部件表面處理業務單位成本下降原因的核查工作底稿中缺少支撐性證據等問題。

五是函證、訪談等覈查程序執行不到位。

深交所現場督導發現,保薦人對發行人客戶、供應商的函證、訪談等覈查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包括未對部分未回函函證執行替代程序、部分回函不符的函證未見執行調節程序的底稿或未對回函差異進行合理分析,無法提供部分函證覈查程序的控制表或記錄底稿、未關注並覈查不同供應商的發函收件人或回函寄件人一致情形等。二是訪談程序執行不到位,包括部分訪談底稿未見被訪談人身份證明文件、電話訪談錄音或視頻訪談文件等材料,未充分關注並覈查部分被訪談人名片顯示的工作單位與受訪單位不一致的情形等。

《監管函》指出,中航證券的上述行爲違反了深交所《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以下簡稱《審覈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深交所決定對中航證券有限公司採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監管函》提醒,中航證券應當引以爲戒,採取切實措施進行整改,對照相關問題進行內部追責,並自收到本監管函之日起二十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經保薦業務負責人、質控負責人、內核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的書面整改報告。(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