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杯害死路人 莽男送國民參審

謝姓男子不服被一審裁定移送國民參審,經抗告臺南高分院被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28歲謝姓男子在臺南市中西區與李姓機車騎士發生糾紛,盛怒下跨線逼車,還丟擲手搖飲料杯,導致李男受驚嚇摔車,並撞傷丁姓路人。一審原依傷害罪判刑6個月確定,後因得知丁男傷重不治,檢方聲請再審,一審先裁準,再裁定移送國民參審,謝男不服抗告臺南高分院被駁回確定。

謝男曾因強盜、毒品及《藥事法》等6案,被臺南高分院合併判刑6年10月確定,經入獄服刑後,2020年1月假釋出獄。

2024年4月3日下午,謝男開自小貨車行經中西區臨安路一段與和真路口時,與騎機車的李男發生行車糾紛心生不滿,竟接續追逐、逼車,迫使對方減速、閃避,經追逐至北區臨安路二段與康樂街口前,還跨越雙白實線逼車,並從車內朝李男丟擲手搖飲料杯,導致對方被飲料杯擊中,驚嚇失控衝撞丁男後摔車倒地受傷。

臺南地檢署依妨害公衆往來安全、強制、傷害等罪嫌對謝男提起公訴,臺南地院2024年9月30日依傷害罪判6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不料丁男送醫急救後於2024年7月12日死亡。由於鑑定報告均認定,丁男死亡系因謝男造成的車禍所致,但一審僅依傷害罪判刑,檢方聲請再審,臺南地院考量事後才發現丁男死亡一事,足以動搖原判決,裁準再審。

另外,檢方還認爲,此案涉犯《刑法》妨害公衆往來安全因而致人死亡罪,符合《國民法官法》中「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的案件,聲請國民參與審判後,臺南地院也裁準。謝男不服提抗告,但臺南高分院認爲,此案抗告不合法,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全案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