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香港《穩定幣條例》將於8月1日生效
每經記者:宋欽章 每經編輯:陳旭
醞釀已久的香港《穩定幣條例》(以下或稱《條例》),終於明確了生效日期。
6月6日,香港特區政府於憲報刊登《穩定幣條例(生效日期)公告》,指定《穩定幣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爲2025年8月1日。
“《條例》生效後,發牌制度將爲相關的穩定幣活動提供適切規範,是促進香港穩定幣和數碼資產生態圈可持續發展的里程碑。”香港特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表示。
據悉,《條例》的主要目的是監管涉及穩定幣的活動,並於香港就受規管穩定幣活動設立發牌制度。這意味着,牌照將成爲未來在香港發行穩定幣的入場券。
此前,在《條例》還處於草案階段時,香港特區政府新聞網就已說明,《條例》實施後,任何人如在業務過程中在香港發行法幣穩定幣,或在香港或以外發行宣稱錨定港元價值的法幣穩定幣,必須向金融管理專員申領牌照。《條例》只容許指定的持牌機構在香港銷售法幣穩定幣,而只有由持牌發行人所發行的法幣穩定幣方可銷售給零售投資者。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除了上述情形外,《條例》其實還列舉了另一種“積極推廣”的情形,即就算並未直接從事受規管穩定幣活動,若在香港或其他地區主動向公衆宣傳其正在或似乎正在進行此類活動,同樣需要申請牌照。
什麼情況需要申請牌照?
何謂穩定幣?據華西證券海外研究團隊介紹,穩定幣是一種通過與法定貨幣、商品或其他資產建立錨定關係,進而維持自身幣值相對穩定的加密貨幣。其誕生的初衷,是爲了有效解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價格大幅波動的問題。
參照《條例》的刊憲版本,《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條例》明確規定:在沒有就有關受規管穩定幣活動獲發牌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進行或顯示自己進行受規管穩定幣活動。
如有以下情況,某人即屬進行受規管穩定幣活動:(1)該人在業務過程中,在香港發行指明穩定幣;(2)該人在業務過程中,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發行看來是參照港元的指明穩定幣。所謂的“指明穩定幣”,是指參照一種或多種官方貨幣,或金管局(香港金融管理局)指明的計算單位或經濟價值的儲存形式以維持穩定價值的穩定幣。
如有以下情況,某人即視爲顯示自己進行受規管穩定幣活動: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該人向公衆積極推廣該人進行或看似進行任何假若在香港進行便會構成受規管穩定幣活動的活動。
君合律師事務所香港辦公室負責虛擬資產和金融衍生品的合夥人喬喆沅在微信受訪時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金管局與香港財庫局早在2024年7月聯合發佈了《實施香港穩定幣發行人監管制度的立法建議的諮詢總結》(以下簡稱《諮詢總結》)。她留意到這份《諮詢總結》提及了“積極推廣”的概念。在決定某人是否“積極推廣”法幣掛鉤穩定幣時,會考慮多項因素:一是在推廣信息中使用的語言;二是訊息是否以居於香港的人士爲推廣對象;三是其網站是否使用香港域名。
喬喆沅傾向於認爲,這些因素也適用於《條例》。“我理解其不會侷限於《諮詢總結》列明的因素,而是會隨業態的發展而進行動態調整。”
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孫俊律師通過微信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即便沒有直接從事《穩定幣條例》下的“受規管穩定幣活動”,但如果在香港或其他地區主動向公衆宣傳自己正在或似乎正在開展此類活動,只要該行爲在香港發生或影響香港公衆,即屬於《條例》所定義的受規管行爲,因此仍需申請牌照。
“中小玩家”被攔在門外?
整體來看,《條例》通過發牌制度、准入門檻、儲備管理、贖回規定等規定,來保障消費者權益。包括設置2500萬港元最低股本、高流動低風險性儲備資產等,保障消費者的資金安全和贖回權利。
比如在持有人法團身份方面,《條例》要求持牌人須爲在香港設立的公司,或在香港以外成立爲法團的認可機構。財政資源方面,持牌人須有足夠的財政資源及流動資產,基本要求是已繳股本不少於2500萬港元。
孫俊解釋,根據《穩定幣條例》及《銀行業條例》,此處所說的“認可機構”指的是在香港以外成立爲法人並獲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可,能夠在香港以分行形式營業或從事銀行業務的銀行。也就是說,只有一般意義上的商業銀行(如匯豐、渣打等)符合該定義,而不包括普通海外公司或加密平臺。
孫俊進一步指出,與非銀行穩定幣發行人相比,這些銀行作爲“認可機構”申請穩定幣牌照時,可豁免滿足《條例》中規定的2500萬港元已繳股本要求。
儲備資產管理方面,《條例》要求:一是每類穩定幣須有獨立儲備資產組合(即“指明儲備資產組合”),確保其與其他儲備資產組合分隔;二是指明儲備資產組合的市值須不少於尚未贖回及仍流通的穩定幣的面值;三是儲備資產須與穩定幣所錨定資產一致持有。
同時,《條例》還要求持牌人的儲備資產須屬高質量及高流動性,且具最低投資風險,同時要求持牌人須向公衆充分並適時披露以下信息:儲備資產管理政策;風險評估及管理;儲備資產的組成、市值;儲備資產的定期獨立核證及審計的結果等。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將非銀行企業申請牌照的已繳股本門檻限定在2500萬港元,對於“中小玩家”而言,這並不是一個小數目。
“《條例》確實設定了較高的准入門檻,從資本要求到合規能力都對申請者提出了較高標準。”曼昆律師事務所香港辦公室負責人白溱日前通過微信對記者表示,《條例》對於初創公司而言,無疑提高了進入門檻,但她不認爲這意味着這些公司徹底失去機會。
在白溱看來,這種變化可能會促使中小企業重新思考自身定位,比如轉向提供合規技術支持、KYC(一種覈實客戶身份和監控其金融行爲的程序)解決方案、錢包基礎設施等“軟層服務”,成爲持牌機構的技術或運營合作伙伴。同時,也有可能推動更多初創公司選擇與傳統金融機構或大型科技公司合作,通過聯盟或賦能的方式間接進入賽道。因此,她認爲,從長期看,這將推動行業向更專業、結構化的方向發展。
內地企業能否參與發行?
在《條例》亮相之後,不少內地企業產生這樣的疑問:他們是否有參與穩定幣發行或交易的機會?
記者梳理髮現,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佈的規章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進行了規制。
整體而言,虛擬貨幣的發行、交易、流通全鏈條在內地被實質性禁止,個人投資行爲也被劃入“風險自擔”範疇。
孫俊坦言,內地對虛擬資產監管極爲嚴格,因此不少企業更傾向於在香港設立子公司,申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或穩定幣牌照,從事相關業務。同時,內地投資者也可通過符合規範的香港交易所、基金或託管機構間接參與穩定幣市場。不過,即使通過“合規通路”操作,也必須遵守香港的反洗錢/反恐融資、客戶盡職調查等法規,仍將面臨一定的合規成本與運營風險。
曼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邵嘉碘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電話採訪時表示,目前內地企業尚無合法途徑發行穩定幣。他指出:“若內地企業有意在香港發行穩定幣,必須在香港設立一個實體公司,並確保該公司滿足《穩定幣條例》規定的發行條件。只有這樣,香港的監管機構纔會考慮是否向該企業頒發牌照。實際上,這已經轉變爲一個關於境外主體發行穩定幣的可行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