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該爲電信詐騙“消失的錢”負責?聽金融法官講
近年來,隨着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第三方支付公司與線上理財平臺的結合,爲金融消費者提供了便捷的投資渠道。然而,在“指尖理財”盛行的同時,因支付環節漏洞導致的資金安全問題也日益凸顯。尤其當涉及電信詐騙,投資者因資金無法追回,通常會將矛頭指向第三方支付公司,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金融消費者若遇到電信詐騙,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應爲“消失的錢”負責?6月3日,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就通過一起典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侵權糾紛,解析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邊界,爲金融消費者避開“支付陷阱”提供實用指南。
兩家商戶的支付鏈接存在擅自跳轉情況
回溯案情,2017年9月時楊某在網上看到一個理財平臺廣告,宣傳“高收益、低門檻”,心動之下立刻註冊了賬號。按照平臺提示,他通過某支付公司連續轉賬9次,累計投入312萬元。
本以爲能“躺賺”,但楊某沒想到的是錢卻“不翼而飛”。原來,這筆錢根本沒進入理財平臺賬戶,而是被“偷偷”轉到了兩家問題商戶的賬戶裡。這兩家商戶的支付鏈接存在“暗箱操作”(即擅自跳轉鏈接),而支付公司卻“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既沒覈實商戶經營內容,也沒檢查資金流向是否符合規定。
發現不對勁後,楊某慌忙取回了128萬元,但剩下的184萬元徹底“打了水漂”。2020年,楊某與第三方支付公司簽了《和解協議》,拿到了剩餘184萬元的70%即129.5萬元的賠償款。但他不甘心,故向法院起訴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繼續賠償其剩餘的30%的損失。
誰該爲“消失的錢”負責?
據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介紹,經審理,案涉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實務中存在兩項違規操作行爲。
首先,根據2015年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支付機構爲客戶辦理銀行賬戶與支付賬戶之間轉賬業務的,相關銀行賬戶與支付賬戶應屬於同一客戶。支付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在執行支付指令前,對轉賬雙方的身份信息和賬戶信息進行覈驗,並留存完整的核對記錄。
很明顯,案涉第三方支付公司存在允許非同名賬戶轉賬的行爲,這違反《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其次,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13年發佈的《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收單機構應當對特約商戶的經營活動和交易情況進行有效監測,並採取必要的檢查措施和技術手段,確保交易真實、合法。對特約商戶出現異常交易行爲的,收單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覈實,並採取延遲資金結算、暫停銀行卡交易、終止收單服務等措施。
而案涉第三方支付公司對商戶經營內容未能有效監測,未落實《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的檢查要求。
綜上,法院認定,案涉第三方支付公司存在“表面合規、實質失職”的問題,但只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2020年楊某與案涉第三方支付公司所籤《和解協議》的賠償比例。
就其原因,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也進行了解釋說明。據介紹,上述案件中,楊某作爲金融消費者,在其理財投資過程中沒有做到謹慎義務,“他既沒有核實理財平臺資質,連錢轉給誰都沒搞清楚;又盲目追求高收益,忽視高收益常伴高風險的鐵律,亦存在過錯。”法官說道。
故法院經審理,最終駁回了楊某提出“繼續賠償其剩餘30%損失”的訴訟請求。
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總結認爲,本案爲電信詐騙中的常見情形,金融消費者未謹慎投資,同時作爲第三方支付公司未嚴格落實資金安全保障義務。
要想避免掉入不法分子有意編織的“資金黑洞”,法官特別提示,對於金融消費者來說,要注意保存轉賬記錄、合同、聊天截圖等證據;發現資金異常,立即凍結賬戶並報警。同時,與相關機構簽署《和解協議》前要仔細閱讀,避免“賠了錢還丟了權”。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黃鑫宇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