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郭哲敏88會館飲宴沒通報 警官辯正常聚餐「不服申誡」仍吞敗
▲刑事局外觀。(圖/記者吳傑澄攝)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被稱爲「洗錢大亨」的郭哲敏2022年涉犯地下匯兌案逃亡出境,他名下的北市88會館宴請高階警官往事被起底、多人遭拔官懲處,時任刑事局偵查第一大隊偵查正黃立恆不服被記申誡1次,提告主張受長官邀約到88會館應酬,比郭案發早4年,郭不在場、他也不認識郭,要求撤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黃敗訴,可上訴。
黃立恆本案是在2018年10月23日到88會館參加飯局,2023年警方清查曾出入88會館的官警,刑事局以黃當年明知飲宴費用是由與警察人員職務有利害關係的他人支付,黃沒向長官與政風單位事先報準、也沒事後報備,同年11月9日記他申誡1次。
黃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被駁回,改提本件行政訴訟,要求撤罰,主張當年受洪姓長官邀約到88會館飲宴,在座都是官警同仁與配偶,並非女子作陪或列管份子出沒的聲色場所,且直屬長官在場,無須再簽報長官與知會政風單位,他更不可能貿然問長官是誰出錢。
此外,黃主張郭哲敏案發於2022年,比本案飲宴晚4年,依考試院銓敘部函令,記過或申誡的行爲逾3年不予追究,本案已超出懲處時效,且郭所涉重大犯罪,非他負責業務,他當時不認識郭、不知郭與88會館的關係,郭也沒出現在飯局裡。
刑事局反駁指出,郭哲敏在2018年間,已被檢警列爲重點偵查對象,黃立恆難以推諉不知,且黃當年到88會館是受邱姓商人之邀,每人免費接受單價逾3千元的套餐招待,屬於「餽贈財物」,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有義務事後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刑事局主張懲處時效應從知情之日起算,臺北市警局刑警大隊2023年6月16日,將黃男本件調查結果函知刑事局,因此懲處時效並沒逾期。
法官認爲雖無法證明黃男當時知道88會館是郭哲敏的私人招待所,也可能不知郭涉嫌犯罪,但本案飲宴每人套餐平均花費4311元,已超出《倫理規範》所定3000元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上限,儘管現場沒人說誰買單,黃男久任高階警官,對來源不明的餽贈財物,「焉無所疑?」
法官認定黃男本件接受超額餽贈,卻違反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的義務,刑事局本件懲處從知情之日起算,未超過3年時效,因此記黃男申誡1次、並無違誤,據此判黃男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