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守交保規定!「88會館」郭哲敏回籠後 延押2個月確定

「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今年1月獲2億元交保,但他具保期間多次違規,接近機場、海岸線、載具離線等,11日被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爲仍具逃亡之虞,撤銷交保執行羈押。(中時資料照片)

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因涉入地下匯兌217億餘元被依違反《銀行法》起訴並裁定羈押禁見,今年1月他獲2億元交保,須接受電子設備監控,不過他交保在外期間,卻多次違反相關規定,接近機場、海岸線、載具離線等,遭到撤保再行羈押,並裁定4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他不服提抗告,臺灣高等法院駁回確定。

高院由審判長吳麗英、陪席法官陳麗芬、受命法官陳銘壎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後,認爲原裁定以郭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匯兌業務罪嫌重大,所犯爲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於國外有鉅額資產可供生活無虞,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又前於具保停止羈押期間,多次利用各種方法試探科技設備監控效能,堪認有逃亡意圖。

合議庭認爲,原審裁定理由,認爲難以具保、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等手段防止郭男逃亡,因而裁定延長羈押,核與卷內事證相符,並無違法或不當,郭猶執陳詞提起抗告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