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持槍毒被逮父相助騎機車跳逸 消失25年過追訴期判免訴

郭姓男子26年前被查獲持有大量毒品,後在租屋處被起獲一把具殺傷力改造槍枝和子彈,但當年其父協助脫逃,將一輛機車發動後停在信義分駐所前,郭男趁員警不注意時跳窗而出,跳上機車逃逸,法院也發佈通緝多年未到案,因已過25年追訴時效,法判日前依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逃逸等罪判決免訴。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郭男民國88年4、5月間某日,受余男之託,爲其寄藏具有殺傷力的改造玩具手槍1把及彈匣1個、子彈3顆,藏放基隆及桃園等租處。

88年11月4日18時許,郭男因持有大量毒品及電子秤等物,被警在基隆市逮獲,帶回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拘留所內拘禁。翌日警方將郭帶回信義分駐所調查毒品案件時,其父前往探視之際,郭男要要求郭父備妥機車1輛以利脫逃。郭父離開後騎機車返回,將車停放於門口後發動,郭男趁該分駐所員警不注意之際,從窗戶跳脫,跳上機車脫逃,自此消失無蹤。

警方是在同月16日據報在桃園及基隆郭男租處查獲改造玩具手槍1支、彈匣1個及子彈3發等物。郭男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0條第4項之無故寄藏改造模型槍罪及修正前刑法第161條第1項之脫逃罪,並經基隆地檢署提起公訴。

法官指出,郭男涉未經許可寄藏槍枝罪嫌的法定刑爲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期間依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爲20年,因逃匿經法院通緝,致審判不能進行,時效期間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追訴期間四分之一,合計爲25年。追訴權時效於114年8月1日完成,因此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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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持槍毒被逮父相助騎機車跳逸,消失25年過追訴期法官日前判免訴。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