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駕開車撞了人,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現代快報訊(記者 徐曉安)代駕司機開車撞了人,保險公司卻不肯理賠,怎麼辦?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因爲車禍發生時,開車的是代駕,導致理賠一波三折。最終,法院出手調解後,不僅解決了糾紛,還給代駕行業提了個醒。
2023年9月10日晚,小張從南通駕車來蘇州遊玩途中,與老李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小張車輛的左側車燈、保險槓等部位產生損壞。雙方達成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確定老李對該起事故承擔全部責任。但老李僅爲車輛代駕人員,小顧纔是車主。
事後,小張將車輛送修,產生維修費用26000元。小張要求小顧走保險對車輛維修費用予以理賠,小顧也向其投保的乙保險公司進行申請。但乙保險公司拒絕了理賠申請。爲節省時間,小張向自己投保的甲保險公司提交《“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申請先行墊付維修費用,同時將該起事故保險理賠權益轉讓給甲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以支付維修費形式墊付小張車輛損失後,要求乙保險公司履行理賠義務,乙保險公司仍拒絕理賠,甲保險公司提起訴訟。
訴訟中,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組織甲乙保險公司及代駕人員老李進行聽證,乙保險公司對事故發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但其認爲被告老李系代駕公司的代駕人員,屬於有償使用其保險公司承保車輛,事故發生屬於代駕人員老李操作不當導致,相應損失應由代駕人員及其所屬代駕公司承擔。
本着“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法官對雙方當事人進行釋法說理。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以及小顧投保機動車商業險保單的相關規定,代駕人老李是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被保險人將自有車輛交由具備駕駛資格的老李駕駛,主觀上並不存在過錯,客觀上也無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的行爲,亦未增加保險公司的賠償風險,若乙保險公司在無法舉證其他免責事由的情況下,應當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在法院對雙方當事人釋法明理後,被告乙保險公司及老李同意與原告甲保險公司進行調解,由乙保險公司向甲保險公司支付墊付的款項,案件受理費由代駕人員老李承擔,目前該案已經調解結案。
法官提醒,代駕服務作爲現代生活中常見的出行輔助方式,因其從業人員具備專業駕駛技能而備受消費者信賴。但現實生活中仍有部分代駕人員因操作不當引發交通事故。作爲專業駕駛服務提供者,代駕人員更應當對他人車輛及車上人員人身安全盡到注意義務,代駕公司應加強對代駕人員安全意識的培訓,規範其駕駛行爲,避免事故發生。同時,在事故發生後,代駕公司也要協助客戶覈查車輛保險情況,幫助車主收集事故現場照片等相關證據,妥善處理理賠事宜,維護消費者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