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隊蹺班餐敘等同「全員棄船」 海軍士官長慘丟飯碗還判刑
海軍梁姓士官長擔任「合茂艇」駐艇官時,卻擅離職守帶隊餐敘,慘丟飯碗外還被判刑。(圖爲同型之登陸艇模型、許逸民攝)
海軍一名前梁姓士官長,擔任駐艇官時卻擅離職守,還帶隊餐敘,經督導官發現而曝光。澎湖地方法院日前以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第42條第1項之長官擅離部屬罪判刑,但考量他認罪,坦承犯行,處1年2月徒刑,緩刑3年;可上訴。判決確定後,應向公庫支付6萬元,及接受3場法治教育,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
判決書指出,樑男爲中華民國海軍一五一艦隊登陸艇大隊運輸二中隊士官長;2023年5月11日晚間6時擔任在澎湖縣馬公市整訓的「合茂艇」駐艇官時,應隨時掌握營區動態、管制人員在艇狀況、應付突發狀況,卻未請假或辦職務代理交接手續,就擅自率領艦艇部隊的同袍離開艦艇外出餐敘,獨留一名吳姓上兵留守艦艇,直到當晚8時許才返回,被夜間督導長官發現,此案曝光。
由於粱姓士官長作爲,等同「全員棄船」,因此向上呈報,海軍事後依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移送澎湖地檢署偵辦;偵查期間,梁姓中隊士官長坦承犯行,也因案於2024年7月4日前退伍,被依陸海空軍刑法第42條第1項之長官擅離部屬罪、同法第35條第1項前段之擅離勤務所在地罪起訴,現在則於民間造船廠工作。
澎湖地院5月19日審結,法官認爲樑男以單一擅離本案艦艇之行爲,同時觸犯上開2罪,爲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長官擅離部屬罪處斷。
經審酌樑男國中畢業後就讀軍校的教育程度,事發時是艦艇駐艇官,應在艦艇待命以應付突發狀況,竟無視部隊紀律,有虧職守,實屬不該。
但考量樑男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無前科,目前每月收入約4萬元,需要撫養父、母及2名未成年子女。因此依違反陸海空刑法處1年2月徒刑,緩刑3年,須向公庫支付6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