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教室吵架稱對方「婊子」挨告 法院判無罪:粗鄙抒發情緒
吵架示意圖。圖/ingimage
判決指出,胡女在2024年7月間耳聞遭範女說閒話,在社羣網站threads發文「…兩年前的事情到現在還可以繼續亂說,更何況根本不是事實!有種當我面說,不要躲在背後關注別人好嗎…」,未指名道姓撰文抒發不滿。
範女發現貼文後,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去年7月15日下午3時,在學校教室內,範女對胡女口出「好,妳就是個婊子,再見」等語,胡女認爲貶損到她名譽及社會評價提告範女公然侮辱罪嫌。
胡女提告後,屏東地檢署對範女提起公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屏東地院認爲此案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合議庭認爲,瞭解兩人爭執脈絡,胡女耳聞範女在外散佈其情感事務,纔在社羣發文抒發不滿,範女看到貼文內容暗指自己,纔在教室與胡女談論此事,範女認爲遭胡女誤會,一時情緒對胡女說「好,妳就是個婊子,再見」等語。
法院審理時,勘驗驗事發時的影片,兩人對於「有沒有亂講話」,已爭論不休,期間範女沒有辱罵胡女,只是在離開前告訴胡女,「我只是來跟你講,我沒有做那種事情啊,那你要冤枉我。好你就是個婊子,再見」,認定範女一時情緒失控出言稱對方「婊子」。
合議題認爲,「婊子」舊稱以性交易爲業的女子,是辱罵人之粗話,有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之「婊子」釋義可參,內容雖屬粗鄙,而造成胡女精神不悅、難堪,但這是其個人主觀感受名譽感情,難謂屬公然侮辱罪立法保障範圍。
合議庭認爲,此案是範女個人修養問題,其因一時衝動情緒失控表達不雅言語,抒發情緒,因此難認定有蓄意貶損對方設爲名譽或名譽人格。範女對胡女言語稍縱即逝,不具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範女不具權威地位,一般理性第三人不會因爲範女的言論,就對胡女產生負面評價。綜上所述,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範女無罪。可上訴。
大學同學吵架範女罵胡女是「婊子」,屏東地院審理指出,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之「婊子」釋義可參,內容雖屬粗鄙,而造成胡女精神不悅、難堪,但這是個人主觀感受名譽感情,難謂屬公然侮辱罪立法保障範圍,判範女無罪。圖/取自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站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