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潤發存放逾期「豬大骨」遭罰6萬 食藥署專案稽查8業者違規

▲大潤發遭查獲存放逾期豬大骨。(圖/食藥署提供,下同)

記者趙於婷/臺北報導

衛福部食藥署今公佈「114年冷凍冷藏蝦類產品製造業稽查專案執行結果」,總計8家不符規定,其中知名販售業者大潤發(臺南佳里店)查獲存放逾期食品,遭地方衛生局開罰6萬元,另大潤發(嘉義分公司)也查獲2件產品標示不合格。

食藥署專案稽查64家水產加工食品業者、抽查140件產品標示及抽驗137件產品或原料,其中1家業者GHP不合格;1家業者貯存逾期食品;3家業者未設置核備衛生管理人員;6件產品標示不合格,轄管衛生局已依法裁處,總計裁處新臺幣39萬元整,餘者查覈結果皆符合規定。

違規業者包括大潤發(臺南佳里店)查獲存放逾期「豬大骨」,大潤發(嘉義分公司)1件產品產地標示臺灣,但外箱產地標示爲印尼,遭罰4萬元、另1件未標示營養標示,來源廠商爲「崇文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由地方衛生局開罰3萬元。

▲食藥署公佈「114年冷凍冷藏蝦類產品製造業稽查專案執行結果」。

另外,還有臺南市的「星際美食廠有限公司」未設置核備衛管人員,遭罰3萬元;高雄市的「澄信實業有限公司」2件產品標示不合格,遭罰3萬元;新北市的「磐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GHP不合格,遭罰6萬;新竹縣的「國瑞水產有限公司」未設置核備衛管人員,遭罰3萬元,另1件產品標示不合格,遭罰4萬元。

臺中市「大縉冷凍水產有限公司」未設置核備衛管人員、遭罰3萬元、「御普企業有限公司」1件產品標示不合格,遭罰4萬元。

▲食藥署公佈「114年冷凍冷藏蝦類產品製造業稽查專案執行結果」。

食藥署提醒,水產加工食品業者應確保製售產品符合食安法相關規定,GHP不符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未設置核備衛生管理人員,涉違反食安法第11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貯存逾期食品,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包裝食品未依規定標示,涉違反食安法第22條或第28條規定,違反食安法第22條規定者,依同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者,依同法第45條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