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現金買黃金鑽石等逾10萬需上報 8月上路

黃金。 資料照片

大陸人民銀行近日公佈關於印發「貴金屬和寶石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的通知,從業機構展開人民幣(下同)10萬元或以上,或者等值外幣現金交易,應根據辦法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

香港信報引述辦法指出,從業機構是指在大陸境內依法從事貴金屬和寶石現貨交易的交易商。貴金屬是指黃金、白銀、鉑金等及其鑄幣、標準條錠、製品、中間產品和精煉後的原材料等;寶石是指鑽石、玉石等天然寶石的各類原材料及首飾、製品實物形態。被要求的轄區內貴金屬和寶石從業機構包括上海黃金交易所、大陸黃金協會、大陸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上海鑽石交易所等會員單位或成員單位。

要求顯示,客戶單筆或者日累計金額10萬元或以上,或者等值外幣現金交易,從業機構應當勤勉盡責,遵循「瞭解你的客戶」原則,根據客戶特徵和交易活動的性質、洗錢風險狀況,展開客戶盡職調查,並且應當按照規定在交易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大陸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