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臺商主管遭前妻控偷拍性愛片 上傳百度雲端下場曝
新北一名在中國蘇州工作的臺商高階主管阿德(化名),與妻子小美(化名)婚後感情生變,小美不僅在丈夫隨身碟中發現多部性愛影片,還將影片上傳至百度雲端。(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一名在中國蘇州工作的臺商高階主管阿德(化名),與妻子小美(化名)婚後感情生變,小美不僅在丈夫隨身碟中發現多部性愛影片,還將影片上傳至百度雲端,更在臉書、抖音等社羣公開影射丈夫偷拍、利用職權帶女員工回宿舍。新北地院審理後,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判小美3月徒刑,另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5月,應執行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小美與阿德於110年2月結婚,婚後共同居住在蘇州工業園區的住處。不料,小美於110年8月整理家中物品時,意外發現阿德的隨身碟,內存多部阿德與其他女子的性愛影片。小美一怒之下,竟將影片上傳至自己的百度雲端硬碟,並在離婚訴訟中作爲證據使用。
更甚者,小美於111年7月間,以暱稱「羅伶」、「月光仙子」在臉書、小紅書、抖音等平臺發文,指控阿德「利用職權帶女員工回宿舍」、「偷拍性愛片」,甚至附上「MVP百大經理人」得獎名單、女子身分證及性愛影片截圖,讓網友得以推測當事人身分。
阿德發現後憤而提告,主張小美未經同意取得並散佈其隱私資料,嚴重侵害其名譽及隱私權。
法院審理後認爲,小美雖辯稱取得影片是爲離婚訴訟,但未經阿德同意即上傳雲端,已構成「無故取得電磁紀錄」;此外,她在社羣公開阿德的職業、得獎紀錄及性影像截圖,足以讓他人辨識其身分,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至於檢方起訴的「散佈猥褻物品」及「加重誹謗」部分,法院認爲小美已對性影像打碼,非屬猥褻物品,且其指控阿德偷拍「有相當理由確信爲真」,因此不構成犯罪。
最終,法官考量小美犯後態度、犯罪動機及對阿德造成的損害,判處應執行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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