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車拒系安全帶致殘索賠150萬
(原標題:打車拒系安全帶致殘索賠150萬)
據北京西城法院,患有頸椎病的霍先生乘坐網約車時不顧司機提醒,不繫安全帶。在路遇交通事故後,霍先生因頸脊髓損傷截癱致殘,他將司機及其所屬的汽車出租公司和網約車平臺一起訴至法院索賠。西城法院近日通報此案審理結果:汽車出租公司與網約車平臺被判連帶賠償霍先生合理損失110餘萬元,而霍先生不繫安全帶與其脊髓損傷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自擔20%的責任。
霍先生通過網約車平臺預約了一輛專車出行,司機胡先生接了單。上車後,霍先生坐在副駕駛位置,胡先生提醒他繫好安全帶,或者到後排就座。但霍先生自稱身體胖,系安全帶不舒服,沒有理會胡先生的提示。
在行駛過程中,胡先生一不留神與前車發生追尾事故,撞擊導致霍先生頸部過伸,當場就動不了了。經過手術及康復治療,霍先生的身體仍不能自主活動。經鑑定,霍先生頸脊髓損傷後截癱,構成五級傷殘。
鑑於駕車的胡先生是一家汽車出租公司的司機,汽車出租公司與網約車平臺合作,提供專車運營服務。霍先生將司機胡先生及其所屬汽車出租公司和網約車平臺共同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約150萬元。
胡先生認爲發生追尾時速度很慢,不該出現這麼嚴重的傷害,申請對霍先生的傷病關係進行鑑定。鑑定認爲,霍先生自身存在較嚴重的頸椎退行性改變,使其頸椎遭受外力作用時,較正常人易發生頸脊髓損傷,但尚不足以直接導致本次損害後果的發生,事故外傷是主要因素。法院據此認定撞擊導致頸部過伸引起脊髓損傷是決定性因素。
西城法院經審理認爲,司機胡先生駕車注意力不集中,與前車發生追尾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他是汽車出租公司的司機,汽車出租公司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汽車出租公司爲加盟網約車平臺更新檔次較高的車輛,車輛上還張貼了網約車品牌標識,雙方的經營模式更類似於合作關係,對於造就專車服務產品的作用缺一不可,與普通網約車司機個人掛靠在平臺接單的模式不同。因此,汽車出租公司與網約車平臺應對霍先生的合理主張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責任承擔後,可另行明確最終責任承擔人。但霍先生未系安全帶的行爲與其脊髓損傷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其因自身違法行爲導致損害,應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霍先生應自擔20%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汽車出租公司與網約車平臺連帶賠償110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