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家族信託在大陸法律實務分析

近期「家族信託」在大陸成爲熱門話題,從法律關係上分析,信託本質上是爲了實現委託人特定目的,圍繞信託財產的轉移、信託財產的管理、信託利益的分配等核心,在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之間構建的有目的性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大陸《信託法》規定,信託包括了三類五要素,也就是當事人(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信託財產、信託目的,這些要素構成了信託的基本結構。

根據大陸銀保監會2023年3月發佈《關於規範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分類的通知》(銀保監規〔2023〕1號,以下簡稱「通知」),家族信託是指信託公司接受單一自然人委託,或接受單一自然人及其親屬共同委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爲主要信託目的,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製化的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

家族信託的受益人爲委託人或其親屬,但委託人不得爲唯一受益人,慈善信託或慈善組織也可作爲家族信託的受益人。信託財產方面,銀保監會的「通知」並未對信託財產類型作出規定,但是要求家族信託實收信託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特別需注意的是,大陸境內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只能爲持牌的信託公司,大陸持牌信託公司目前僅有67家,通過持牌信託公司設立的信託纔有隔離功能,以下舉例顯示出家族信託的隔離功能。

假設有男方以夫妻二人及共同婚生子爲受益人設立家族信託,多年後女方欲通過離婚訴訟,分割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並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考慮到本信託設立目的、案外人兒子的分配方案,確定該信託是爲財富傳承、以及受益人的教育培養而設立,並非金融理財,依據大陸《信託法》、《九民紀要》規定,最終裁定解除對該家族信託的保全。

《九民紀要》明確指出,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的權利表現爲信託受益權,信託財產並非受益人的責任財產。因此,當事人因其與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間的糾紛,申請對存管銀行或信託公司專門帳戶中的信託資金採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託法》的情形除外,法院不應當准許。

要注意的是,信託既然有隔離功能,但也有被「擊穿」的實例,最有名的便是名人張蘭家族,在境外的信託案中,法院認定張蘭對信託財產保留實際控制權,可行使隨意變更受益人、提取資金等權力,因此信託目的被認定爲了規避債務,從而導致信託被擊穿。

另外大陸也出現過類似信託被擊穿的案例,例如有人因行賄罪和合同詐騙罪被判刑,最後其名下 「家族信託資產」被法院當作存款進行強制執行,因爲資金來源確實涉及違法犯罪所得,導致信託被執行當然具有合理性,同理可證,違反《信託法》而設立信託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信託最終也將被「擊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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