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罰款到坐牢 A股大佬“栽了” 監管絕不手軟
罰單只是開始,坐牢纔是終點——A股“首惡”們的寒冬已至。
根據瑞斯康達日前公告,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其董事長兼總經理李月傑、董事朱春城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朱春城已被取保候審。
2023年9月,瑞斯康達因涉及隋田力案件、通過專網通信開展虛假自循環業務,導致2019年—2020年業績虛增,瑞斯康達及其多位涉事實控人、高管、董事被證監會合計罰款770萬元。彼時爲行政處罰,此次刑事強制措施則是刑事處罰的前奏。從過往上市公司類似情況來看,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員數月後往往面臨逮捕,此後則可能面臨判刑。
值得注意的是,在瑞斯康達以前,2025年至少已有5家上市公司與刑事處罰沾邊。此前,錦州港、博天環境相關副總裁或實控人被逮捕;卓翼科技、紅星美凱龍、金運激光涉事“首惡”被判刑。
實際上,2024年4月新“國九條”頒佈和實施之後,監管力度顯著加強,上市公司“首惡”因嚴重違法違規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逮捕的情況自2024年以來明顯增加。在廈門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姜富偉看來,這一趨勢與監管層加快構建“行刑銜接、高壓震懾”的市場執法體系密切相關。
行政、民事、刑事“三罰聯動”,已成監管新趨勢。過去,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被處以刑事處罰的案例較爲少見。此後,性質惡劣的“首惡”被同步處以刑罰,將成爲普遍現象。
瑞斯康達董事長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行政處罰在前,民事賠償與刑事處罰在後,行政、民事、刑事“三罰聯動”全方位嚴懲——這是對於嚴重違法違規上市公司的監管新趨勢。
目前,瑞斯康達董事長兼總經理李月傑,以及董事朱春城已經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成爲上述監管新趨勢的又一印證案例。
二者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原因爲: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具體違規內容尚未披露,但與2023年9月證監會對瑞斯康達作出的行政處罰系同一事項。
根據彼時行政處罰,2018年起,瑞斯康達將其全資子公司北京深藍迅通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深藍迅通)作爲專網通信業務運營平臺,與隋田力控制或指定的企業對接上下游合同簽訂、原材料採購、組織生產、貨物檢測交付等事宜,開展專網通信業務。
專網通信是沒有業務實質的虛假自循環業務。深藍迅通以生產型企業的名義加入專網通信業務鏈條,但其真實身份是作爲墊資方,以先向上游供應商支付大部分預付款,向下遊客戶收取少許預付款,待交貨完成後,下游客戶再向深藍迅通支付剩餘貨款的方式,爲隋田力方面提供墊付資金。
業務模式上,瑞斯康達“以銷定產”,先與下游簽訂銷售合同,再根據事先談好的毛利率倒算採購單價,與上游簽訂數量一致的採購合同。
此次通過專網通信開展虛假自循環業務的方式,也即轟動一時的隋田力案慣用伎倆。隋田力案件核心在於利用“專網通信”業務虛構交易,是近年來中國資本市場影響最惡劣的財務造假案之一,涉及多家上市公司、金融機構和供應鏈企業,涉案金額高達數百億元,被稱爲“A股史上最大騙局之一”。
在虛假自循環業務之下,瑞斯康達2019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19年虛增營業收入3.51億元,虛增利潤總額0.64億元,虛增部分在當年營業收入、利潤總額中的佔比分別爲13.21%、32.82%。2020年虛增營業收入2.81億元,虛增利潤總額0.53億元,佔比分別爲14.41%、37.31%。
彼時,瑞斯康達及其主要涉事人員被合計罰款770萬元。其中,瑞斯康達被罰200萬元。除此以外,被罰最重的即是此次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者,兩人分別被罰100萬元。
如今,刑事強制措施的到來,被視爲昔日行政處罰的後續。相關涉事人員後續可能面臨正式逮捕乃至判刑。
刑事處罰動真格
過去,上市公司違法違規大多停留在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層面,涉及刑事處罰的較爲少見。如今,刑事處罰正砸向更多上市公司違法“首惡”。
瑞斯康達董事長與董事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只是近期上市公司實控人、高管、董事涉及刑事的數個案例之一。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根據Wind數據梳理髮現,7月4日晚間,錦州港公告稱,其副總裁寧鴻鵬、曹成被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2025年6月,博天環境實際控制人趙笠鈞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與此同時,多家上市公司違法“首惡”被判刑。比如,4月,卓翼科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夏傳武因涉嫌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罪,被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4500萬元。
3月,紅星美凱龍原執行總裁高爽因職務侵佔罪二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1月,金運激光實際控制人樑偉犯操縱證券市場罪,被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200萬元。
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院長、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副院長田軒總結表示,2024年4月新“國九條”頒佈和實施之後,監管力度顯著加強,尤其是《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出臺,將強監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2024年因信息披露違規被處罰的上市公司就接近百家。今年上半年監管部門對信披違規以及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交易類違法作出了大量處罰,近40家A股公司被立案調查,監管層強調對違法違規行爲的立體化追責,包括行政罰款、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已於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近期集中出現多起上市公司“首惡”因信息披露違規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逮捕的情況,反映了監管部門對資本市場違法行爲的零容忍態度,進一步震懾了潛在的違規者,淨化了市場環境。
威懾效果漸顯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上市公司違法“首惡”往往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經濟處罰對其帶來的約束力相對有限,刑事處罰的震懾效果更爲明顯。
在田軒看來,違規上市公司“首惡”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能夠及時制止他們的嚴重違法行爲繼續蔓延,防止更多投資者受到誤導,保障證券市場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也是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讓投資者在相對安全、可靠的市場環境中進行投資活動。同時,能夠強化法律權威,給其他上市公司敲響警鐘,促使各公司加強內部管理和監督機制,完善公司治理,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此外,刑事處罰具有更強的社會影響力和輿論關注度,會給違法者及其所在公司帶來巨大的聲譽損失,還會記錄在個人信用檔案中,對其未來的職業發展、社會生活等方面都會產生嚴重的限制,進而起到更好的威懾作用。
姜富偉同樣認爲,行政處罰能夠發揮相應作用,但刑事處罰具有更強的威懾力。他同時提到,美國的刑事處罰力度在很多情況下較高,其在打擊違法違規行爲中的顯著成效也充分證明了刑事手段的重要作用;通過強有力的刑事手段,能夠有效遏制違法違規行爲的發生,維護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毫無疑問,針對上市公司嚴重違法違規行爲的處罰力度已經明顯提升。下一步,可以從哪些方面出發進一步嚴懲違法違規行爲,維護資本市場良好生態?
姜富偉建議進一步加大刑事懲處力度,特別是要聚焦控股股東、實控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關鍵少數”,依法從嚴問責,真正實現“有權必有責、違法必追究”。必須牢牢守住誠信與法治的底線,持續推進“零容忍”的執法常態化。同時,必須加大經濟處罰力度,推動證券集體訴訟等機制落地,切實增強投資者的獲得感與安全感。
除此以外,田軒建議細化和嚴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格式和時間要求,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信用評價體系,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進行量化評價,並將評價結果與公司的融資、併購等業務掛鉤。
與此同時,針對資本市場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修訂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新型違法違規行爲的界定和處罰標準。適當提高刑事處罰的刑期和罰金數額,使其與違法違規行爲的危害程度相匹配,強化對“關鍵少數”違法行爲的終身追責制度。在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銜接上,明確移交標準和程序,避免出現監管空白和推諉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