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鏟子超人」到制度超人 臺灣防災法律的下一步
▲在讚揚「鏟子超人」所展現的公民精神之餘,我們必須從法律專業角度提出最核心的問題:在這場災難中,政府是否應承擔法律上的賠償責任。(圖/記者湯興漢攝)
●陳擷安/科技集團法務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堤事件,不僅造成了人民生命財產的重大損失,更直接挑戰了臺灣現行災害防救法律體系的有效性。在讚揚「鏟子超人」所展現的公民精神之餘,我們必須從法律專業角度提出最核心的問題:在這場災難中,政府是否應承擔法律上的賠償責任?此一問題的答案,可以觀察到現行《災害防救法》在應對新型態複合式災害時,存在着結構性的法律功能失靈。
如何證明政府機關有「怠於執行職務」過失? 有2點必須成功證明
受災民衆尋求救濟的主要法律途徑爲《國家賠償法》,其成立的關鍵,在於必須證明政府機關有「怠於執行職務」的過失。
具體來說,原告必須成功證明兩點:
第一,法律明確規定了某個政府機關有防止該損害發生的「作爲義務」。
第二,該機關在有能力作爲的情況下,卻疏忽而未作爲。馬太鞍溪事件中,災民在訴訟上將面臨的巨大障礙,便是在於如何從現行法律中,找出哪一個機關對於「因豪雨新生成的堰塞湖」負有法定的、應作爲的監測與預警義務。
檢視我國的防災法律體系,可以發現權責劃分存在明顯的法律漏洞。無論是《水土保持法》、《水利法》還是《災害防救法》,對於此類突發性、地點不固定的新興災害源,並未明確指定單一且具體的負責機關。
這種「責任主體不明」的狀態,導致在災害發生前,可能沒有任何一個單位認爲自己負有啓動應變措施的「法定職責」。在法庭上,這將成爲政府最有利的抗辯理由,並直接導致人民的國家賠償請求,因無法滿足「公務員怠於執行法定職務」的構成要件而失敗。
▼檢視我國的防災法律體系,可以發現權責劃分存在明顯的法律漏洞。無論是《水土保持法》、《水利法》還是《災害防救法》,對於此類突發性、地點不固定的新興災害源,並未明確指定單一且具體的負責機關。(圖/花蓮縣政府提供)
建構權責分明的防災法律體系 3點改革刻不容緩
爲解決此一困境,並建構一個權責分明、能有效保障人民權利的防災法律體系,以下幾點法律工程的改革刻不容緩:
一、修法建立「法定預防義務」,填補責任缺口
當前《災害防救法》的重心偏向災後應變,對於「事前預防」的法律規範密度嚴重不足。立法院應立即啓動修法,針對堰塞湖、大規模崩塌等複合式災害,在法律中明文課予特定主管機關(例如經濟部或農業部所屬機關)法定的、不待請求的作爲義務。
此義務應包含:持續性的風險潛勢區監測、建立即時通報與預警系統、以及在風險升高時採取強制疏散等具體措施。將此義務明確寫入法律條文,政府的責任將不再是模糊的政治承諾,而是具體、可被司法審查的法律責任。
二、調整國賠訴訟的舉證責任,保障災民權益
在證明政府失職後,災民仍需證明其損害與政府的失職之間有「因果關係」,這在法律實務上同樣極爲困難。爲使國家賠償制度真正發揮功能,應考慮修法,在經認定的重大災害國賠訴訟中,引入「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倒置或推定」的原則。
亦即,一旦法院認定政府機關確實怠於執行其法定預防義務,即應推定其失職行爲與災情擴大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轉由政府方負舉證責任,證明其縱使已履行義務,損害依然會發生。此舉能有效平衡政府與災民之間不對等的訴訟地位。
三、將氣候風險納入《國土計劃法》的強制規範
防災的根本在於土地使用規劃。本次事件再次證明,氣候變遷已徹底改變了土地的災害風險。現行的《國土計劃法》必須與時俱進,強制要求各級國土計劃在劃設國土功能分區時,必須納入「氣候變遷災害風險評估」作爲法定審查項目。對於被評定爲高風險的地區,法律應賦予主管機關更強的管制權限,包括嚴格限制或禁止特定開發行爲,並制定具備法律強制力的保全、國土覆育及輔導遷離計劃。
總結而言,「鏟子超人」的精神值得敬佩,但一個現代法治國家,其人民的安全保障,絕不能僅僅依賴民衆的互助與善意。馬太鞍溪事件清楚地暴露出我國防災法律的失能與不足。
因此,推動相關法律的修正,將政府的防災責任從抽象的政治口號,轉化爲具體、可被究責的法律義務,是告慰逝者、保障生者,併爲臺灣的永續安全建立穩固法治基礎的唯一途徑。
▼馬太鞍溪事件清楚地暴露出我國防災法律的失能與不足。(圖/視覺中國CFP)
►思想可以無限大-喜歡這篇文章? 歡迎加入「雲論粉絲團」看更多!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