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哨法官:藉實聯簡訊辦案 恐違個資法

臺中地院法官張淵森指出,實聯簡訊僅能作爲疫調使用,一旦改作爲犯罪偵查,恐觸犯《個資法》。圖爲臺北市實施市場週末人流管控,並要求實聯制。(陳俊吉攝)

當「吹哨者」揭露刑事局利用簡訊實聯制辦案的臺中地院法官張淵森,昨天進一步補充他上週的發文指出,若行政院防疫指揮中心、刑事局都在同一個行政權之下,當初說簡訊僅能作爲疫調使用,如今作爲犯罪偵查,恐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張淵森昨澄清,他先前只是對於警方用實聯制簡訊來聲請搜索票,認爲有「不當」之處,並未認爲檢警取得該簡訊的程序合法不具證據能力,這些法律問題應由未來司法審判來審視。

他指出,許多檢警認爲,指揮中心以疫調需求實施簡訊實聯制,與偵查機關取得這些簡訊,是依不同法律規定,不會造成取得該簡訊的程序不合法,所以不需限於疫調使用。但他仍認爲,警方在聲請搜索票時,就應在個案排除。

張淵森解釋,民衆傳送簡訊時,是因全國三級防疫警戒,爲了民生購物需求,及不配合將遭處罰鍰的壓力下,非完全出於自由意志,若用這些簡訊作爲對其自身不利的佐證,對民衆恐怕有失公平,所以他寧可在審覈搜索票時,排除該簡訊的適法性。

張淵森提出另個質疑表示,如果將行政院、指揮中心、衛福部及刑事局視爲同一個行政權之下,若已先宣示簡訊僅能作爲疫調使用,一旦改作爲犯罪偵查,違反蒐集目的之外的使用,恐觸犯《個資法》。

民衆黨立委張其祿昨也表示,疫情指揮中心應恪守「簡訊實聯制僅供疫調使用,且即使刑事偵防也絕不能調用」的承諾,並查明近期不當使用的各項傳聞

張其祿指出,《新冠特別條例》第七條雖規範「疫情指揮官爲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違者開罰。」但該法不應成爲「霸王條款」,尤其攸關國人隱私及資安之保護,絕不應遭到僭越。

張其祿說,刑事偵防上,即使實聯簡訊是由法官核發調取票或按通訊監察法取得,都違背指揮中心對發訊者「限於疫調使用」的承諾,故以實聯簡訊來鎖定嫌犯行蹤的犯罪偵防,都恐有相當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