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外甥女浴室摸透透還偷拍 他上訴期間還伸鹹豬手二審判更重
臺南有名女童去年6月間在家浴室洗澡,同住表姨丈藉口替她敷面膜闖入,撫摸其胸、背及下體,還持手機拍攝,她在校哭泣遭老師察覺後通報,一審認表姨丈犯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4年,上訴二審期間,他竟又用手拍大腿舉動,法官認無悔意改判7年2月。
女童表示,晚上她在洗澡的時候,姨丈問她要不要敷臉,她把門開一條縫,探頭出去,他就把門打開了...幫她敷完臉之後,他就捏她胸部,摸大腿內側,還摸她尿尿的地方。他進浴室的時候有拿手機出來對着她,沒有看到他拿手機對着她做什麼,但當時手機螢幕顯示相機的畫面。
經查扣被告手機內,有他所拍攝女童性影像照片,可看出女童當時全身赤裸,臉上敷有白色面膜,僅在脖子處圍披一條毛巾以遮住身體前側,惟無法完全遮掩而仍露出胸部、下體等隱私部位。
一審認他犯後坦認犯行,未無端浪費司法資源,並與女童及母親調解成立,承諾分期賠償其所受損害,犯後態度並非不良,且前無任何性犯罪紀錄,認如逕科處被告最輕有期徒刑7年,仍有過重而值得憐憫之情,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法官認他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處4年。他不服上訴二審,未料,今年3月底仍於審理期間,竟出現用手拍女童左側大腿舉動,致女童感覺仍遭表姨丈繼續騷擾,而深感噁心、生氣及不舒服,因而提出陳述書。
他也坦認,確有拍女童左大腿的舉動,然而,他供稱,他覺得只是一般玩鬧,不覺得有猥褻意思。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被告所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法定刑固爲「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惟考量他客觀犯行情節嚴重、所生危害非輕,暨其主觀惡性重大、尚無從認有悔意情況,難認有何情輕法重而有違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情形,與刑法第59條適用要件不合,自無從依其規定減刑。
因此,合議庭撤銷原判決,認他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處7年2月,可上訴。
臺南高分院指出,被告認罪且已達成調解,之後有再用手拍女童左側大腿舉動,致女童感覺仍遭騷擾犯後態度,認他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處7年2月。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