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平交道 被罰終身不得考照

吳姓男子開車行經平交道,無視遮斷器開始放下闖越而肇事,被裁罰七萬四千五百元,並吊銷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取;吳提告主張處分違反比例原則,法院認爲違規行爲明確,處分是基於維護交通安全重要公益,判吳敗訴。

判決指出,吳姓男子二○二三年八月廿九日下午二時許開車行經臺南市永康區東橋一路四叉巷平交道處,當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遮斷器開始放下,吳強行闖越平交道而肇事,警方開罰並移送臺南市交通局裁決。

臺南市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等規定,裁處吳罰鍰七萬四千五百元,吊銷駕照終身不得考取,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吳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

吳男主張,當時長時間開車,身體不適加上路況不熟,反應不及不慎肇事,並非故意;且吊銷駕照終身不得考取,嚴重違反比例原則,裁決違法。

法院認爲,吳男當時接近平交道,應注意降低時速並暫停等候火車通過,卻在駛越黃色網狀線後,於閃光號誌清晰可辨下,直接撞上已放下的平交道遮斷器,顯有造成大衆鐵路系統車輛、其他駕駛人或行人危險可能,過失甚明。

即使吳所稱身體不適情況屬實,不適於駕車上路,應選擇其他安全替代方法;吳未選擇其他安全替代方法,仍屬應注意且能注意,復無不能注意情況。

法院認定,道交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設有免罰事由,吊銷駕駛執照爲羈束處分,並無裁量空間;道交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旨在確保道路交通往來安全,基於維護交通安全重要公益,尚難認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有相牴觸。

法院審酌,吳的行爲不得免責,裁決處分所造成財產權等影響亦僅限於駕駛車輛部分,未限制憲法其他重要基本權;吳訴請撤銷處分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