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鄭文燦貪汙案證據偽造?桃檢怒斥:檢察官勘驗均符程序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桃園市長任內涉入華亞科技園區開發弊案,遭桃檢依貪污罪起訴、具體求刑12年。然而今有媒體指控會議錄音檔疑爲檢察官陳嘉義僞造,對此桃園地檢署嚴正駁斥,強調檢察官所爲的勘驗均符合程序,有相關意見建議於法院審判程序中具體主張。
桃園地檢署說明,外界今指控鄭文燦案的起訴書證據清單非供述證據編號8的會議錄音勘驗不實,然而起訴書記載證據名稱爲「105年12月13日被告鄭○燦與被告廖○鬆等人,就本件土地變更開發案之私下會議,錄音之內容逐字稿」;待證事實爲「被告廖○鬆等人於105年12月13日與被告鄭○燦之會議,被告鄭○燦參與之重要過程如下…」。
桃檢指出,因該次會議並非正式機關會議,而是鄭文燦、廖俊鬆與其他人士私下商談本件土地變更開發事宜,錄音內容是在場人士當場錄音後留存的檔案,檢察官扣押後,由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摘要製作成文字稿,經檢察官勘驗無誤,故檢察官於證據名稱記載如上,並非如報導所稱「被告3人密會」。
桃檢表示,且因待證事實是欲證明被告鄭文燦與被告廖俊鬆有就土地變更事宜討論,因此就該次商談內容摘要記載,檢察官所爲的勘驗均符合程序,並無勘驗不實情形。
桃檢強調,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辦鄭文燦案均秉持客觀中立態度,遵守刑事訴訟程序,對於被告等人涉犯罪嫌所提出的證據務求詳實明確。因此,就偵查中檢察官取證偵查作爲是否適切,倘有相關意見,宜於法院審判程序中具體主張,再由法院爲適法判斷。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中)被控桃園市長任內涉入華亞科技園區開發弊案,遭桃檢依貪污罪起訴、具體求刑12年。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