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繼承房屋 兩步驟計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衆若出售透過繼承取得的房屋或土地,可透過兩步驟計算應繳納稅款。第一步是先判定是否屬房地合一稅案件,第二步是判斷適用稅率,如果爲連續繼承,持有期間可並計。

北區國稅局指出,只要被繼承人是在2016年1月1日後取得不動產,就適用「房地合一稅制」,須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若屬於連續繼承情況,稅法允許將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有助適用較低稅率,減輕納稅負擔。

舉例來說,小宏(化名)的父親在1985年購買一處不動產,位於新北市,登記在父親名下,2019年2月父親去世,該不動產轉由母親繼承。2022年5月,母親過世後,該房地再由小宏繼承,同年7月,小宏以新臺幣600萬元將該不動產出售給買方林先生,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首先,要先判斷是否爲房地合一所得稅制範圍,因小宏母親是在2019年繼承取得房地,屬於適用房地合一稅案件,小宏出售該房地時,需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解釋,申報方式上,小宏的成交價格爲600萬元,扣除原始取得成本約230.92萬元(包含公告土地現值220萬元與房屋評定現值10萬元,經物價指數調整後計算),再減除仲介費、規費等合理費用30萬元,實際課稅所得爲339.08萬元。

至於適用稅率,因屬於連續繼承案件,小宏可將父母兩次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自1985年購屋至2022年出售,合計超過37年,適用房地合一稅最低稅率15%,應繳納稅額約爲50.86萬元。

國稅局提醒,只要出售的是屬於房地合一稅制範圍的不動產,都必須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