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哨所偷偷溜進車內 陸軍上兵爽睡71分鐘慘了
離開哨所偷偷溜進車內,陸軍上兵爽睡71分鐘慘了,被判處拘役30日。(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駐守臺東的陸軍某指揮部一名上等兵阿國(化名),奉派擔任高價值庫房哨兵勤務,本應嚴守崗位,但卻因爲想要休息,竟在清晨查哨官離開後,直接鑽進哨所後方停放的民車裡睡覺,擅自離開勤務地點。此舉被安全士官發現後,案經憲兵隊送辦,檢方依法提起公訴。
判決書指出,阿國隸屬陸軍臺東地區某指揮部,去(2024)年11月某日凌晨4點至6點輪值勤務。當時他明知身爲哨兵不得離崗,卻在凌晨4時23分查哨官巡檢過後,竟然心存僥倖,直接跑到距離哨所不到10公尺的一輛民車內休息。直到清晨5時34分,安全士官帶隊前來換哨時,才發現阿國不在崗位,當場揭發違紀行爲。
阿國對此坦承確有擅離勤務情事,並供稱只是想稍作休息,沒料到卻被發現。案發當下,他並未走遠,在同袍呼喊後便隨即回到哨所。法官考量,阿國身爲現役軍人,本應以紀律爲先,卻爲圖一時方便而違規離崗,顯示對軍紀與部隊安全的忽視,對外界觀感也造成負面影響,行爲實屬不當。
法官審酌,阿國的素行良好,並沒有前科,犯後態度誠懇認錯,並且案發後已遭部隊行政懲處,加上擅離範圍並不遠,危害程度尚非重大。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被判處拘役30日,並得易科罰金,每日折算新臺幣1000元。
《陸海空軍刑法第35條第1項前段》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