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爆!放空賴清德臺南老家 2憲兵溜哨「養生館爽2小時」慘了

臺南2憲兵溜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憲兵隊上士分隊長阿宏(化名),去年5月間凌晨駐守在賴清德安平寓所時,竟接受同樣在值勤的上兵阿賢(化名)的提議,兩人一起開車出門,阿賢跑到永康區一間美容養生會館費,而阿宏則在附近閒晃,兩人在外玩耍了2個小時纔回營區。阿宏與阿賢最後都因該案退伍,依犯陸海空軍刑法遭判緩刑,另分別須向公庫支付3萬元及5萬元。

判決指出,阿宏爲憲兵指揮部臺南憲兵隊上士分隊長(已於2024年6月1日退伍),阿賢則是臺南憲兵隊上兵(已於2024年6月18日退伍);2024年5月12日,兩人駐守在臺南安平區之安平寓所,擔任警衛等勤務時,阿宏明知自己是安平寓所留守主官,而阿賢也自知當日凌晨0時41分至2時45分應爲安平寓所之立即反應預備隊人員,兩人都不得擅自外出。

沒想到,當天凌晨0時41分許,阿賢提議並開車搭載阿宏,並前往永康區某「美容養生會館」,阿賢入內消費,阿宏則於附近閒晃,直到同日凌晨2時45分許兩人才返回安平寓所。案經憲兵指揮部高雄憲兵隊報告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法院認爲,阿宏與阿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於警詢的陳述相符,復有臺南憲兵隊安平據點5月份主官留守概況表、臺南憲兵隊安平據點每日勤務計劃暨兵力派遣表、臺南憲兵隊案件查證報告、業務分配一覽表、離營報告表、官兵休假實施紀錄表、美容養生館外觀照片、調查報告書、監視器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可認定,應均依法論科。

臺南地院審理,阿宏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2條第1項之長官擅離部屬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阿賢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5條第1項前段之擅離勤務所在地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