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旅客攜帶免稅酒 11日起放寬至1.5公升
金門機場候機旅客。資料照片
爲促進國旅,財政部9日修正發佈「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將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酒類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地區的免稅數量,由現行1公升放寬至1.5公升,11日生效。
財政部表示,目前包括澎湖、金門、馬祖、綠島和小琉球等離島,共有五大免稅業者設有14家免稅商店,民衆購買免稅酒時須同時出示機/船票和身分證,商店間也會連登記每人購買數量,若超限將由免稅商店直接代徵稅金。
財政部關務署今年1月25日提高入境旅客攜帶自用酒類免稅數量至1.5公升,關務署表示,爲了讓相關規定更具一致性,因此研議修正離島辦法。
關務署提醒,離島旅客須年滿18歲纔可以購買自用酒類產品,當次自同一離島地區各購物商店購買的免稅酒類數量,合併計算1.5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免稅,暑假至離島觀光的旅客就能享受相關優惠。
考量暑假旅遊旺季將至,爲促進離島觀光及經濟發展,財政部因而修正離島旅客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地區的免稅酒數量,由現行1公升放寬至1.5公升,即每人可攜帶2瓶750毫升的免稅酒。
至於入境旅客,攜帶酒類5公升限量內,扣除免稅酒數量,可向海關申請補稅放行,超過限量者應檢附酒類進口業許可執照,依法向海關申報進口,或就超逾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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