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開門殺”致人死亡 司機獲刑,乘客也須擔責

停車、開門、下車,如此簡單流暢的一套操作流程,車友、乘客們,你們真的做對了嗎?

注意!開車門一不小心,就有可能引發安全隱患,甚至產生嚴重的法律後果。3月27日,記者從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獲悉一起涉嫌“開門殺”的案件。

案情:

司機在禁停路段停車 乘客打開左側車門與電動車發生碰撞 騎車人不幸身亡

近日,順德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區法院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被告人黃某通過接單平臺搭乘袁某到目的地後,在禁止停車路段靠右停車,其時兩人均僅顧着結算費用,沒觀察後方來車情況。

不幸的是,乘客袁某從後座左側打開車門準備下車時,後方羅某正駕駛着電動車前來,羅某的電動車與小車車門發生碰撞,造成羅某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審理:

司機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乘客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車道上臨時停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這是認定“開門殺”事故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

據介紹,該案中,網約車司機黃某在禁停區臨時停車且沒盡到提醒乘客確認安全才下車的義務,承擔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乘客袁某沒有觀察後方來車情況,直接打開車門致人死亡,承擔次要責任,需承擔行政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

順德區檢察院認爲,黃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以交通肇事罪對其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綜合考慮被告人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並取得諒解等情節,以交通肇事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除司機黃某負刑事責任外,袁某也對羅某家屬進行了民事賠償。

新聞知多D:何爲“開門殺”?

這是指停車後,車輛駕駛人或者乘客下車開門時,沒有認真觀察後方情況就貿然打開車門,導致後方的行人或者車輛經過時來不及反應撞上車門,或者避讓時撞上後方來車,造成交通事故。而這種交通事故往往臨近車道,途經車輛避讓不及,極易引發二次事故。

如何避免“開門殺”?以下三點需謹記:

一是駕車人要養成良好的停車習慣,如停車的地方不能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更不能停在禁停路段,要提醒乘客確認安全才開門下車;

二是除駕駛人外,乘車人儘量從右側下車,且下車前要確認來往行人車輛情況;

三是養成良好的開門習慣,最好採用“荷式開車門”法,即用距離車門較遠的那隻手開車門,先開一條縫觀察路況,切勿一把推開車門。對於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經過車輛前也應減速慢行,保持與車輛的橫向距離等。

小疏忽也有可能引起大事故,司機要規範停車,乘客開門時要注意觀察後方情況,行人及其他人員要注意觀察道路情況,勿讓“開門殺”成爲“奪命招式”!

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