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瑩、伍麗華2罷免案截止未送件 中選會:逾期不受理
民進黨原住民立委伍麗華(右)和陳瑩(左)罷免案至法定截止日前皆未送件。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國民黨立委罷免案自今起至6月底止,將陸續進入第二階段連署書送件截止期限。中選會表示,經查今下午5時30分前,爲民進黨立委陳瑩、伍麗華2位原民立委罷免案二階連署送件法定期限,至該時間截止之前,並未有前述2案二階連署送件,故依法逾期不予受理。
中選會表示,陳瑩、伍麗華罷免案二階連署送件法定期限截止前,並未有前述2案二階連署送件至選務機關者;故依公職選罷法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一次提出,逾期即不予受理。
中選會指出,公職選罷法對罷免案領銜人之相關規範,如第42條、第49條、第53-1條、第52條、第53條、第55條、第59條、第76條、第79條、第80條、第83條、第86條、第104條、第110條、第124條等所定。例如,公職選罷法第124條即規定,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有該條第1項所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日起60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爲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
中選會表示,就公職選罷法規定而言,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如前所述可簡稱爲罷免案領銜人。相關法律爲對應於此,無論是罷免提議送件、連署送件、補提送件等等,依法即由領銜人或其受託人爲之,自不可能無需領銜人即可提議送件、連署送件、補提送件,何況罷免案提議人方若擬設辦事處者,依法亦應由領銜人申設,或在罷免依法正式宣告成案後,由選委會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時,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則有親自到場發表權利,領銜人若未到場亦無法由其他人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