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以信批AIT發言不當 中美協防條約已確認臺灣主權歸屬

國民黨前立委陳以信。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美國在臺協會(AIT)日前指,中國刻意曲解二戰時期文件,這些文件均未決定臺灣最終的政治地位。前立委陳以信表示,AIT發言人有關臺灣主權地位發言不當,不僅有害臺灣,更不符合美國戰後對臺主權歸屬定位的歷史真實。

陳以信指出,美國政府已在1954年簽署「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確認臺灣與澎湖的領土主權歸屬於中華民國,並在1982年雷根政府「六項保證」中,確認此項對臺主權認定的長期立場並未改變。

陳以信表示,美國總統杜魯門雖曾在1950年6月韓戰爆發後,爲避免美國介入中國內戰,曾公開表示過「臺灣地位未定論」,但這是在1951年「舊金山和約」與1952年「中日和約」簽署之前。而在兩和約簽署後,美國再未表達臺灣主權未定立場。

陳以信說,尤其1954年在美國華府所簽署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便是美國政府對臺灣主權迴歸中華民國立場的重新確認,而美國主張臺灣地位未定的短暫階段正式結束。

陳以信指出,「防禦條約」 是1954年12月2日於美國華府,由美國國務卿杜勒斯與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所簽署,美國政府簽署此約對象就是中華民國政府。如果當時美國仍未承認中華民國的主權,豈有可能與中華民國政府簽下正式國際條約?

陳以信重申,「防禦條約」的簽訂,就是美國在戰後承認中華民國合法性地位的首份正式雙邊條約。這份條約與舊金山和約無涉,因爲中美兩國都是二戰戰勝國,彼此沒有戰爭關係,不用透過籤和約來確認。

其次,陳以信說明,美國對臺灣地位的認定明確記載在「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之中。該約第六條爲適用的領土範圍,明定「爲適用於第二條及第五條之目的,所有『領土』等辭,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臺灣與澎湖;就美利堅合衆國而言,應指西太平洋區域內在其管轄下之各島嶼領土。

第二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並將適用於共同協議所決定之其他領土。」第七條更寫明「中華民國政府給予,美利堅合衆國政府接受,依共同協議之決定,在臺灣澎湖及其附近,爲其防衛所需而部署美國陸海空軍之權利。」

陳以信說,此二條文充分證明美國政府已認定「臺灣與澎湖」爲中華民國領土,而美軍在臺澎駐軍或用兵的權利,是來自中華民國政府所給予。自此條約簽訂起,美國不再將臺灣主權視爲地位未定,而是非常清楚認定由中華民國政府所擁有,並透過雙方簽署共同防禦條約所正式確認。

陳以信補充,就此條約背景來看,1982年雷根政府宣佈「六項保證」時所說「美國對臺灣主權的長期立場沒有改變」。他指出這項「長期立場」,就是指從1954年「防禦條約」簽署時,確認美國承認臺灣主權歸屬於中華民國的立場,而且美國透過1982年的「六項保證」再行確認。

他說,就算「防禦條約」在1979年被美國與中共建交所廢止,但美國在戰後重新確認臺灣主權歸屬中華民國的歷史不容否認,而這項長期立場美國也承認沒有改變。

陳以信表示,現今中共透過九三閱兵,意圖篡奪抗戰史論述權的心態舉世皆知,或許AIT發言人是希望能幫臺灣脫離北京敘事的束縛,但他批評AIT的敘事角度不符歷史,也不符美國政府的戰後對臺立場;若對歷史的局部敘事,或帶有政治目的的扭曲,終究會是幫倒忙害臺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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